王巍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做题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演讲时透露的。(11月4日《重庆晚报》) 《庄子·胠箧》里有“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话,这虽是战国混乱世态的语境,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裁的局限性。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贪污贿赂犯罪 设定贪腐罪的入罪标准,本就难以体现我国严惩腐败的基本态度,因为这种数额规定,在立法上为腐败分子“预留”了一个不小的行为空间,司法实践中的刚性掌握更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一定数额的贪污、受贿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腐败分子在这种法律暗示之下会产生一个心理预期。不仅不可避免地缩小了打击范围,而且对那些不能用数量加以衡量的贪污受贿犯罪更是鞭长莫及。但公职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决定,即使贪污数额小,也属于犯罪,在这一点上,具体数额的多少,应是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 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5000元——这是支持提高起刑点的学者和官员们作为依据的现实。由此可以得知很少官员因贪腐5000元而被依法追究,同时因涉案金额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官员也并不太多,当媒体已经惊呼“贪官已进入千万级别”时,我们不禁疑问:难道这法律之网疏而不漏针对的只是那些大鱼?而要新修订的起刑点是不是要提到百万、千万的当量?我们仅仅因为贪官贪得多了,就要提高贪腐起刑点,势必给人以宽容甚至纵容腐败之感,削减百姓对于反腐的信心和意志。在这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反腐口号“贪一块钱也不行”或许能给我们诸多启示。 法律不仅仅是社会治理工具,更应弘扬一种公平精神和正义原则,缩小到反腐领域,则应能体现当政者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提升贪腐起刑点,显然有违国家对反腐工作的重视。法律能否担当反腐的可靠保障,现行法律能否形成对贪腐分子的合围之势,我们该做的不是修改,而是严格敬畏法律的权威和效用,这才是惩戒腐败的可行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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