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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震时跳楼摔伤状告大厦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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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04 10:30:23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黄先生(戴帽者)在看大厦方出示楼梯间的视频素材。商报记者 丁洁/摄

    5·12地震男子逃生跳楼摔伤 状告安钢大厦索赔18.6万获赔3.3万

    大厦代理人说大厦有安全通道,但原告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

    汶川地震发生当天,住在郑州安钢大厦(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的黄先生被地震吓了一跳。情急之下,他从窗户跳至2楼平台,结果摔成颅骨骨折,致九级伤残。事后,黄先生将安钢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8.6万元。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吴成龙

    跳楼逃生时摔伤,男子索赔18.6万

    黄先生当庭叙述了事发当天的遭遇: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我在郑州开会,当时正住在安钢大厦507房间。感到地震后,我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我头部着地,颅骨骨折,致九级伤残。

    黄先生说,他今年41岁,事故发生后,他及他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黄先生向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索赔18.6万元。

    但安钢大厦的代理人表示,事发当天,安钢大厦的安全通道全部畅通,黄先生慌乱中把2楼和3楼之间的设备层当成了安全出口,是其自身错误认识,加上其又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是造成自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该代理人反问:“当时大厦中有很多人,为何偏偏你会被摔得颅骨骨折呢?”

    法院判决责任八二开

    但黄先生不认可,他提出,安钢大厦楼梯内灰暗不清,事发时所谓的设备层也没有标志,“只有熟悉情况的人才能找到安全出口”,认为安钢大厦管理不善,应当担责。

    昨日上午11时许,庭审结束,金水区法院当庭作出宣判。

    主审法官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过程中,黄先生为紧急避险,情急之下顺安钢大厦东楼梯往楼下跑,当跑至三楼至二楼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标志不清晰,致使其误判而跳楼致伤,并由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在安钢大厦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黄先生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安钢大厦标志不清晰有一定因素。黄先生的损害后果安钢大厦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黄先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黄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因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的20%,计款3.3万余元。宣判后,黄先生表示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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