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钓鱼式执法”逐渐淡出公众视野时,一则司法奇闻又面世了。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趁一名女子醉酒之时对其实施强奸。近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这则简短的新闻很快就在网络上大热,网民则把这个事件称为“临时性强奸”。灰色的调侃词汇,间接地表达出公众对这一判决的强烈 质疑判决结果的人群里,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应该只占少数。但这并不妨碍公众用常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比如,两名协警先后强奸女子,为何不是以惩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轮奸罪定罪? 不可否认,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是法官的固有权利。依法独立判案,更是近年来公民意识觉醒后,公众对法治的呼唤。只是,独立判案一个最紧要前提是依法。 以该案为例,两名协警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仍与“罪刑适当”的原则差距甚远。而其协警的身份,无法不让人与早前贵州等地的“嫖宿幼女罪”这样的判决进行类比。再对比成都男子爬树意图强奸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的案例,又怎能不让公众产生法律惩戒尺度会因人而异的疑虑呢?或许,“宽严相济”的弹性原则,已成为某些人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至少,这一次南浔的判决,是在用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对司法公正进行一次明目张胆的亵渎。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只是水流,而前者污染的却是水源。贺卫方教授多年前就引用先哲的话这样提醒我们。但是,令他忧心的情形,并没有因为他的呼吁而见少。于是难免有人做出这样激愤的推断:在以后的判决书里,说不准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荒诞不稽的词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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