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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国土局两任一把手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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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30 09:57:33 正义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正义网10月30日浙江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延义 陈文娟)昨天(10月29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建设局原局长陈守霖受贿案,检方指控他在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20余万元。一周前,接替陈守霖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的沈永明也因受贿近11万元被遂昌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景宁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陈守霖在担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6万元人民币。2004年8月份,陈守霖以家庭经济困难、投资水电站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多名国土整理项目负责人提出借款20万元,并于同月25日写了一张借条以对付查处。今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对景宁县国土整理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陈守霖和行贿人得知后,多次进行串供,企图掩盖双方的行受贿事实。2004年下半年,陈守霖还收受了承包景宁县东坑镇白鹤土地整理项目前期规划和概算的老板汪某贿赂人民币6000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另据悉,10月22日,遂昌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处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沈永明有期徒刑六年。经法院查明,沈永明在2006年5月接替陈守霖担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直至案发。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5月间,沈永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丽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某、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景宁某测绘公司经理潘某、景宁某勘测设计所主任杨某的贿赂总计价值人民币109344元,并为他人谋利。

    案发后,沈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遂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永明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09344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沈永明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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