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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提款遇故障 按温馨提示救急4万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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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28 10:18:40 水母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水母网10月28日讯 ATM机有“故障”,取不了钱。市民就按照ATM机边上的“温馨提示”进行操作,结果,卡里4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为此,市民状告银行要求赔偿,从而出现了我市首例因“温馨提示”被骗走存款而状告银行的案件。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过终审判决:银行要悉数赔偿。

    事情发生在2007年10月17日早上6时许。市民王某持银行卡到市区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

现不能正常提取。见取款机上方贴了一张标有“银联”字样的“温馨提示”,便与上面的客户服务电话联系。根据电话中的提示一一操作下来,发现不但没取出钱,卡上的钱还少了4万多。王某感觉事情不妙,当即报警。辖区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因为事情紧急,警方口头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款项去向,发现该款已被转移到柳州市的一个个人账户里。担心对方把钱提走,警方又口头要求工作人员对该账户查封,被工作人员以“正常程序要求出示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为由拒绝。在干警答应随后补上后,才勉强同意冻结,这期间的“交涉”近30分钟,结果给了犯罪分子足够的取款时间。当银行答应冻结时,已发现,对方于当日8时30分左右将4万多元存款全部提走。

    半年多之后,王某感觉追回钱款无望,于2008年6月30日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对此,银行辩称:自动提款机画面的截图,会多次显示安全提示,告诫客户不要轻信机器周围张贴的任何公告,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市民王某的财产损失完全是因为自身过错造成的,与银行无关;至于没有积极配合警方冻结对方个人账户,则是因为有规定:银行必须在接到有关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书后,才能冻结。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市民王某败诉。王某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对ATM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纰漏,对储户卡内的存款被划走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事发后,他积极地向公安部门报案,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公安干警工作,及时将涉案款项予以冻结,就会避免损失的发生。而实际情况是,银行在警方在现场的情况下,仍要求出示书面通知,拖延了时间,给对方可乘之机。因此,银行在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客观原因未能冻结该款的情况下,对市民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悉数赔偿4万多元。

    ■友情提示

    ATM前操作“五要五不要”。要观察周围环境,遇有形迹可疑陌生人不要急于操作;要仔细观察ATM门禁和入卡口是否有改动痕迹和异样装置,发现异常不操作;操作时要注意遮挡密码指形动作,吞卡时不要心慌,更不要离开现场;遇有异常情况,要拨打“110”或银行“95”打头的客服电话,不要拨打私自张贴的不明电话,也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热心”指引。操作后,要注意清场,不要将卡丢在机内,不要随地丢弃刷卡单据。(YMG记者 于君 通讯员 栾建伟 曲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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