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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需公示工作要考核 公益岗位管理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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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27 15:15:41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10月27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更好安置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的上岗,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和管理工作。随着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益性岗位已成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市的公益性岗位已近2万个,累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6万多人次,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

定的作用。

“公益性岗位作为一项就业援助的措施,主要的安置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来的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为充分发挥就业援助的积极作用打下基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须公示

公益性岗位相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人情岗、关系岗等现象。我市新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在安置的条件和程序上,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和社会公示等招用程序,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在招用过程中,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评(考核)结果,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并将录用人员在青岛劳动保障网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招用手续。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改签劳动合同

以前,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协议缺少明确的责权利条款,出现问题无所适从。我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现有聘用协议未到期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统一办理终止聘用协议手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地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的区级管理部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各街道办事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工作年限不超过3年

近年来,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出现人员能上不能下的情况,影响到就业帮扶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退出办法,使得岗位不能有效循环安置更多的人员。我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中建立了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就业援助项目的落实,更多有就业需求的困难人员将得到有效帮扶。(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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