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山人海中“指认现场” 本报讯 3名江苏籍犯罪嫌疑人在安徽砀山抢劫10万元后,近日被安徽警方抓获。然而,有网友反映,警方在破案后竟将3名嫌犯带上挂有横幅的卡车,在县城街道和国道上穿行“示众”。 据《新安晚报》报道,10月9日,砀山县公安局向相关公安部门通报称,两日前该县发生一起抢劫案件,嫌疑人驾驶车辆尾随取款人抢走现金10万元。10月10日凌晨警方在甘肃将3人抓获。
这个帖子受到广泛关注,大家在对此案得以破获感到高兴的同时,也对“游街示众”的方式表达了不同看法。一些人对此表示支持:“维护社会安定势在必行,我支持! ”“游街怎么了?感觉丢人就不要作恶。”而另外一些人则持不同意见:“判死刑的都不让游街。他们目前还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游街?”“什么时代了还游行?不尊重人权。 ” 有人对此作出中立评论:“不要争了,犯罪固然不对,能够及时破案也能证明当局的决心和能力。同时,能够反省‘游街’一事,至少能证明当代中国在进步,民众的法制观念在逐步增强,在尊重人格与法律精神上都有很大进步,都是值得高兴的事情。”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砀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晁友福。他说,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被抢劫的钱财已经退还给了受害人。至于“游街示众”一事,晁局长称:“不是游街,是公安人员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他说,在犯罪嫌疑人被押回砀山的第二天,为了搜集相关证据,砀山警方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现场共有银行、堵车地点等5处。之所以将他们放在露天、拉有横幅的卡车上,是因为嫌疑犯人数多,别的车装不下。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说:“从法律上讲,对犯罪嫌疑人甚至已减刑人员游街示众,都属违法行为,已侵犯被示众者的人格权。”他说,现行法律已对“游街示众”明文禁止。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死刑犯禁止游街示众,此后,国家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街示众。” 郭律师说,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他分析游街示众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