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浦东“炒房处长”陶建国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陶建国受贿29套房产及100余万元钱款,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今年42岁的陶建国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 受贿房屋产权均办在陶母名下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国所在部门负责办理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多个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许可等事项。其间,两公司负责人洪某为与陶建国保持好关系,并感谢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的关照,曾多次给予陶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依据申港、兴都两公司在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相关审批书证,法院认定陶建国在涉案房产项目中行使了审批职权。 法院还查明,陶建国所收受房产的产权证都是根据陶事先要求办在其母亲名下的。在洪某将29套房产的产权证送给陶建国时,每套房产的发票、契税单据等均一起送给了陶建国,其中发票上的购房金额均属虚构。除洪某行贿的29套房产和69万元钱款外,法院同时查明,陶建国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陶妻陶父均在涉案公司上班 此前,陶建国曾辩称,自己与洪某之间系合作经营关系,所获现金、房产属于股东分红及股东遣散费等性质;其他人给予的钱款是他提供咨询等帮助所获报酬,并非贿赂;他近十年来仅从事技术性工作,并无审批权,故不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情况。对此,法院未予采信。 陶建国后来也承认,洪某开办申港公司曾借用了陶的远亲周某的名义,陶的妻子、父亲都在兴都公司工作,但实际上陶在兴都公司无任何出资、任职、参与实际经营等情况,也没有帮助洪某解决过资金问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罚应为死刑。但因陶建国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由此作出一审判决。陶建国的亲属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敖颖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