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新闻中心 > 正文

公权运行应当秉持善意

1
青岛新闻网 2009-10-20 11:02:33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引导善行、抗制恶态,是公共权力及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宗旨。

    引导善行,并不仅仅表现在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所做的普遍宣传,更主要的是体现于公共权力设置的具体内容及其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而在设立某项公权的同时,又必须设定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否则,缺乏程序控制的权力,难免走向滥用。对公共权力当然还须确立必要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形式,因为公权只有在充足的阳光之下才能正确运行。所有这些,或许本来就是

无须赘言的某种“常识”。

    真理通常就在“常识”之中,而“常识”又往往是最容易被人遗忘的。尤其是当公共权力在呼应“抗制恶行”的群情激奋之时,忽视“常识”几近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比如,为了寻求从速制裁的快感,我们会忽视理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从而留下若干公权违法的事例;为了多破案件的喜功之好,一些人员不惜启发犯意,设陷诱捕,徒增违法犯罪的数量;为了扩大涉案“战果”,侦讯人员则任意承诺不可兑现的“宽恕政策”,最后留下公权无信的扭曲形象。凡此种种,都是在抗制恶态的表象之下,难以在实质上真正起到引导善行的社会功效的。其结果,只能是执法活动的表面“繁荣”,潜伏的却是更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危机和冲突暗流,导致的是更为严重的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状态。这对于公权的社会基础及其行使过程中的社会支持,无疑都是极其不利的。

    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秉持善意,这是公权的“德性”所在,也是民众需要公共权力、公权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原因所在。如果我们的公共机构尤其是执法机关能够真正坚持“秉持善意”这个“公德”,就会去认真研究作为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及其组织体的“人性”所在,会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关照“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从而通过自身合规有效的执法活动,在抗制种种社会恶态的同时,不断引导人们的善行,起到公权示范、潜移默化的作用。而要做到这点,又确实需要我们对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争议的执法举动甚至是某些司法“新举措”进行“善意考量”,并做出是非曲直的正确评判。

    譬如被法律学界命名为“诱惑侦查取证”的问题,原本是在针对诸如涉毒、涉黑、涉及国家安全等几种特别严重的罪案侦破需要时,才被迫使用的手段,也是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将可能对公民和社会利益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因此,当代实行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无不将此类侦查、取证方式的运用选择权,交付全体国民采取立法的方法决定,通过法律确认而拥有这项权力的机构,在具体运用时,还会受到各项苛刻的实体、程序条件的制约,并接受来自辩方严格的庭审质疑。因此,获得准许的范围极小的诱惑侦查行为,通常被限定在“提供机会型”而不是“犯意诱导型”——这正是对于人性的妥当理解和对公权德性(善意)的正确把持。因为,从西方犯罪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人性均有向恶的一面,似乎人人均潜伏有罪恶的意识,并且多数难以抗拒持续不断的诱惑。公共权力的善意,就应表现在通过自己的职能行为和作用,去遏止而不是去诱发人们的潜在犯意,其目的是尽力地去减少而不是功利性地去增加违法或者犯罪。这是不少国家的立法例或者学理上普遍反对犯意引导型侦查取证手段的缘由,也是基于公权行使应当体察人性和秉持善意的综合因素的考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实生活中引发诸多争议的诱惑侦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个案事例,我们大多既看不到它们的“善意”所在,更未曾查到它们的合法性根据。由此,社会公众和舆论将这种执法行为评价为违法或者失德,其实都不算为过。

手机看新闻 |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新用户注册
相关链接

上一篇:铁矿石谈判中国模式难在何处
下一篇:别把专家谈房价太当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