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通卫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主诉检察官陈耿武讲述办案故事 书画名家受贿只等案发好退赃 2009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郑通卫(正处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三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郑通卫涉嫌收受贿赂款277万元,另有177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港币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这些钱款的合法来源。 7月 日前,郑通卫案的主诉检察官、三亚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陈耿武接受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办理此案过程中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郑通卫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我院建院以来办理的行政职务最高、受贿数额最大、犯罪嫌疑人身份最为特殊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鉴于此,接案后院里专门召开会议,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就如何审查起诉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指定由我具体承办。当处长马进平把该案审查起诉的艰巨任务交给我时,我顿感责任重大,唯有全力以赴,慎之又慎地将案子顺利办好,才不会辜负组织上对我的信任。 他一再请求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查起诉郑通卫的案子,我着实下了一番工夫。先是反复阅卷、核实相关证据,接着又对视听资料反复看了几遍。对此案光有理性认识还不行,马处长又带我深入侦查部门、发案单位,认真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并共同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 为固定郑通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证据,以防庭上节外生枝,我重新对郑通卫及其妻子、两个女儿的证言及他们各自在工资账户里的余款和相关单位出示的收入证明进行严审细核,结果证实郑通卫有177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港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这些款项的合法来源。这样一来,对于庭审结果我更加成竹在胸。 提审郑通卫时,他给我的感觉似乎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有所不同。他对自己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没有丝毫翻供的想法,他只是反复强调,自己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病痛的折磨太痛苦,不宜于关押,一再请求司法机关看在他多年为三亚市建设作出过贡献的份上,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轻判或者监外执行。 面对郑通卫的这种心态,我对他讲了有关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使他对开庭有思想准备,避免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 那段时间,分管副检察长、处长都亲自阅卷,与我一起分析案情,制订提审提纲和出庭方案,分析、排查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很快,我写出了120多页、9万多字的审查报告和出庭方案,并将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堵住其任何辩解的后路。 由于准备充分,庭审的时间只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三个放松”让不缺钱的书画家迷失方向 办案过程中,有个问题一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郑通卫身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工资收入并不低,此外,他还是海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中国书画艺术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名家书画院一级书画家。除了工资收入外,近年来他的稿酬以及书画、根雕作品带来的收入也不少。不缺钱的郑通卫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大肆收受贿赂呢? 在总结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教训时,郑通卫归纳了“三个放松”,一是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只顾低头拉车,忘记抬头看路,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是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而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权谋私,收受好处费。三是放松对“糖衣炮弹”的警惕性。特别是对一些老板、工头的花言巧语、请客送礼不予戒备。 令我感到可悲的是,郑通卫在书画界是智者,在法律面前却是个愚人。他所收受的数百万元,分文未动,而是担惊受怕地攒起来,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好将不义之财拿出来,以求法律宽恕、组织开恩。殊不知,退得了赃款、退不了罪呀。 谈起书画,郑通卫好似遇知音 我去提审郑通卫,做完笔录后,让郑通卫看一遍签字。没想到他接过笔录,没等看内容,便说:“陈检察官的字写得有神,学过书法吧。”“我常写硬笔书法,不过与你这大书法家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了。”“那是,那是。”郑通卫好似遇到了知音,滔滔不绝地吐露了心声,“我自幼喜爱书法,对书法有一种异人的天赋。我的曾祖父、伯父均是当地有名的书法家,可以说四代书香门第,家族文化对我的书法兴趣影响极大。如今,我不仅是中国书画艺术家协会名誉主席,还是中国名家书画院一级书画家。我创作根雕与书法艺术相融合的作品,毫不夸张地讲,目前国内有此创作的仅我一人。” 郑通卫有些激动,他好久没有提起往事了。很快,他话题一转说道,都是贪心惹的祸。自己过去的一切成就这下都将化为乌有,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说着,郑通卫觉得肝部疼痛,我及时叫来看守所医生为他服药。他频频点头表示感谢。 听侦查人员讲,郑通卫患有多种疾病,在接受审查时,曾发生昏迷,办案人员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治疗。我关切地问他,近期身体状况及病情如何?他说,时好时坏。当他得知我是案子的公诉人时,他显得有些激动,明确表示:“陈检察官你放心,开庭审理时,我会认真配合,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他还告诉我,在纪委找他谈话时,他就采取了三条主动措施,即主动退出所有赃款,主动供述、配合组织上查清问题,主动寻找主观原因反省自己。 开庭前,鉴于郑通卫的身体状况,我向有关部门建议派医护人员随行,以防他病情发作,领导很快同意了我的想法。当郑通卫得知有医护人员陪同他到庭审现场时,他眼噙泪水注视了我很长时间。 认定自首,不可超越法律界线 在法庭审理中,郑通卫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没有异议,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同时,提出其自首、重大立功、交出全部赃款的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依法减轻判处。 紧接着,郑通卫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郑通卫具有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即郑通卫交代受贿的事实和全部赃款的藏匿地点是在未被明确宣布对其立案调查或者“双规”、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自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听了郑通卫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作为主诉检察官的我立即发表意见予以反驳。我明确指出,认定被告人郑通卫自首,绝不可超越法律界线,该认定的部分应依法认定,不属于自首规定范围的,则不可迁就。 “我们查明的情况是,三亚市纪委在掌握了郑通卫在承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项目过程中涉嫌受贿人民币80万元后找他谈话时,郑通卫就该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交代。”我加重语气说,“问题的关键在于,郑通卫并不是主动投案后作出交代,而是在该犯罪事实被纪检部门掌握后被找谈话时作出交代。因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郑通卫在与纪检部门谈话中主动交代了没有被组织掌握的收受贿赂197万元人民币的同种犯罪事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不同种犯罪事实,这部分情况依法应视为自首。” 我发表的这个意见,最终被法庭所采纳。庭审结束后,郑通卫和他的辩护人朝着我竖起了大拇指。(李轩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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