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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遭遇山寨公章 公安局称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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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16 07:52:34 中国青年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吴永国在维权时遇到了一件令他哭笑不得的事,与他产生购房合同纠纷的开发商,竟将一份盖有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山寨”公章的情况说明,当作证据送到法院。

    “山寨”公章现形

    2006年1月,吴永国给未成年的女儿在呼和浩特市电力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然而,直到2008年9月,开发商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

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按购房合同为吴永国办理房产证。而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据了解,房地产公司在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前,必须具备“五证”,吴永国办不了房产证,正是因为开发商缺少“五证”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吴永国介绍,像他这样的购房者总共有1500多户。根据合同规定,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应向购房者赔偿违约金几千万元。

    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9月,吴永国以未成年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35959.11元。

    2008年10月7日,此案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10日,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盖有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公章的“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称:“电力家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尚未正常颁发,主要原因是赛罕区二医院出入口与相邻业主发生争议,市政府出面调解,要求相邻几家包括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与赛罕区二医院达成协议后,并在总平面图上盖章后即可颁发。

    “‘情况说明’是手写体,与一般政府部门文件格式不符,并且公章上蒙汉文字之间的间距也不规范,一看就有问题。”曾在国企从事多年翻译工作的吴永国说。

    吴永国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到呼和浩特市蒙汉文牌匾管理中心做了翻译。

    翻译的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该中心的书面鉴定材料显示,汉字是“呼和浩特市规划局”,而与此对应的蒙文经翻译后却是“的计算机技术的大的”,根本组不成句子。这显然是一枚问题公章。

    蹊跷的第二份“情况说明”

    为证明问题公章的出处,吴永国向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求证,该局一工作人员答复:“情况说明上的公章不是我们盖的”。

    法院开庭后,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又拿出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与前一份内容一模一样,只是手写体变成了打印体,山寨版的规划局公章也变成了该局法规科的正式方章,只是日期有所改变。

    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王志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问题公章出现后,我们向规划局提出了意见征询函,经过层层审批,对情况说明内容予以认可,房产纠纷属于法规科管理范畴,所以加盖法规科的公章。”

    2009年2月11日,吴永国一审败诉。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庭后被告又提供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盖章的两份情况说明,原告对印章、所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关于两份内容相同的“情况说明”,第一份不予认证,因为原告经有关机关对规划局的印章蒙文部分翻译后,发现与汉文不符;第二份虽加盖的是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法规科的印章,其对外效力与证明内容并不矛盾,予以认证。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建设、销售手续均合法齐备,现产生地界纠纷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也不是被告过错造成的,故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规划局:法律效力以复函为准

    在法院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吴永国曾向呼和浩特市规划局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调查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

    在一审判决当天,吴永国收到了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关于对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复函”,该复函对“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做了如下说明:

    一、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将“电力家园”项目与赛罕区医院的共用通道封堵,造成医院无法使用此公用通道,所以我局要求该公司与赛罕区医院就此共用通道达成协议,解决共用通道的使用问题。

    二、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至今未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双树小学北侧的“电力家园”内已建成的4层物业用房和东侧在建1层的物业用房属违法建筑。

    吴永国认为,规划局的复函明确说明,“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是造成了与相邻单位的共同通道封堵,没有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且有部分建筑违法。

    吴永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6月18日,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在给吴永国的另一份复函中提到:“我局法规科出具的有关‘电力家园’项目的‘情况说明’,是以内部科室职责做出的表述,而我局正式文件《关于内蒙古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是从该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履行正常阶段性程序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说明。从法律效力来看,以《复函》为准。”

    “规划局给我出具的第二份复函中虽然是说以规划局的复函为准,但法院仍然采信了盖有规划局法规科内部方章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吴永国说。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安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是根据完整的证据链审理此案的,该案合议庭认为“电力家园”项目未予规划验收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可以免责。

    谁为“山寨”公章事件负责?

    在管辖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吴永国对满都拉电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出现问题公章一事做了书面说明,他要求玉泉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伪造公章者的法律责任。

    “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称不能立案,因为没有自然人犯罪。”吴永国说。

    王志英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这个印章肯定是规划局的,至于印章上的蒙文出了问题,那可能是刻章的时候写错了。”

    而吴永国介绍,他在2008年11月报警时,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分局如意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的却是:规划局说这个章不是他们盖的。 (李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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