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理应是一种信用经济。这些年来,一直有人呼吁建立一种信用档案,以此提升公民、企业的诚信水平。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条例定义,所谓征信业务,就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信用信息。这说明呼吁已久的信用档案,终于将纳入法制轨道了,这值得庆贺。 当年没有信用档案时,笔者一直迫切地希望国家能够 笔者在媒体工作,就曾经接到过一个投诉,说是单位里给每人办了张信用卡,应该是银行来推销的,他拿到卡后丢在了一边。突然有一天,银行来电,催交信用卡的年费。他说我都没用过,干嘛交这冤枉钱。对方说,不交可以,但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急得这人连忙来投诉。虽然记者介入后此事得到了平息。但是,如果此人不投诉,或者银行方面不买媒体的账,硬是记下了,那么对于此人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对这一不良信用的异议呢?目前似乎还没有法律可循。 类似年费问题还是小事,如果公众没有合法表达异议的权利,许多不想发生的事情可能都会存在。因为银行和客户的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权力制约,银行觉得这个客户看不顺眼,便抓住哪个细节不放,记住不良信用档案,那公众如何实现权利救济,始终是一个问题。虽然现在大多数银行服务态度都很好,此类事情发生的概率不大,但谁能担保此类事情不会发生呢?所以,在建立信用档案之时,如何保障公民对不良信用的异议权、申诉权同样非常重要。 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倒有一处对异议权问题作了规定。即在第二十四中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这个 “下列事项”里就包括了“异议处理程序”。照此理解,也就是将异议权的处理方法交给征信机构自己来规定。也就是说,将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权交给了受争议者,这显然是既做教练员又做裁判员的手法,无助于异议问题的妥善处理。国家在立法时,如能直接做出具体的规定,岂不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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