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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治酒驾不能病急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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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12 10:46:24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羽戈

    开门先抛砖。如何治理屡禁不止的酒后驾驶,我的基本态度是:与其在立法领域修修补补,不如加强在执法领域的铁腕;对付酒气冲天的司机,比起法律制裁,社会制约应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基于此,再来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值得争论的要点有二:一是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提高因饮酒后

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构成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由原定的从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友人斯伟江大律师曾高声疾呼醉驾入刑,并准备上书全国人大“设立醉酒等危险驾驶罪”,我不是太赞成。其实,此前对未引发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者的处罚,如行政拘留15天等,已经够重了。再加上罚金、暂扣、吊销驾驶证等措施,如果能一点一滴严格落实,相信会打击大多数醉驾者的嚣张气焰。而设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尺度将停留在哪里呢?过高则走向谈虎色变的重刑主义;过低的话,与可恶的现状有什么差别?而且,设立一个新罪名,以及在原罪名的范畴之下大幅度调整量刑,在这个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治社会,相当于推倒了一副多米诺骨牌,将会引起一大串罪名的动荡和变革。最可怕的结果,即是一场呼之欲出的法律地震。正因此,对待醉驾入刑的民间呼声,还请立法者三思而后行。

    《意见》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此条一出,便被人批判为“株连”、“连坐”。比起支持的声音,似乎还是反对者居多。

    这一条款的灵感,也许来自日本。日本与美国、法国一样,对酒后驾车采取“零容忍”政策。除了严惩司机,还将殃及乘客,不管乘客有无喝酒。而且,乘客所坐的位置不同,罚金亦有区别,坐在前排副驾驶位置者就得多多破财。如果司机所饮之酒为同一车乘客提供,其罚金则与司机同等。附带说一点,其“株连” 之广,近乎明成祖灭方孝孺十族,连卖酒给司机的人都要被追究责任呢。

    但立法不是照搬照抄,不能因为日本这么做,且颇见成效,我们就直接Copy。日本国民所具备的高度的责任感和道德洁癖,是其成功推行此政策的一大保证。而对人人自危的中国人而言,这一处罚所暗含的社会行为准则远远偏离了人们的惯性思维,难免激起疑问如潮。

    《意见》并未作出确切的解释。从法理上讲,为什么要处罚酒后驾驶的同乘者呢,是因为他“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依此类推,我没有劝阻、制止我的朋友去抢劫、杀人,我是不是也要受罚?还是因为,他参与了酒后驾驶者的侵权行为(危险犯)?这更说不通。一个开车,一个乘坐,不同于一个盗窃,一个望风。对前者捆绑处罚,那就真是株连了。

    从具体操作上讲,这一处罚规定则有些好高骛远:乘客如何判断司机喝过酒,是不是每个人都要随身携带一支酒精测量仪?如何确认乘客没有劝阻、制止酒驾者?而且,劝说一个满身酒气、头脑处于非理性状态的司机何其艰难,这是一门大学问,公安部能否派一两个谈判专家向全国人民传授经验?

    对于这一条规定所潜藏的长远意图——培育公民的责任感,我深感认同,却也警惕“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式的法律移植的悲剧,以及它的可行性。很可能,这是在重蹈“运动式立法”的病急乱投医的覆辙。(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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