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州长杜崇烟一审获刑十年 据中国法院网讯,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九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崇烟提起公诉,指控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胞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此外,被告人杜崇烟尚有人民币195.8705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崇烟在担任中共龙山县县委书记、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崇烟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47842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杜崇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
上一篇:重庆金鸡镇原党委书记受贿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