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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停热10日前需申请 逾期不办要交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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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03 09:20:07 半岛都市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各供热公司咨询电话

    供暖期即将来临,家中闲置房屋不想供热的市民,要抓紧时间申办停热手续,逾期不办的用户要正常交用热费。10月1日,记者咨询了市供热办和本市几大供热公司了解到,用户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业务的期限截至10月10日,需申办者请抓紧。另外,有关部门提醒,今年首次供热的房屋,最好不要办理停热。

    每年开始供热时,总会有不少用户才想起来为闲置的房屋办理停热手续,但这个时候,

管道内已充满水,停热不仅存在技术上难题,还会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的居民要如数交用热费,申请停热不收费,申请恢复供热收取50元。

    “新交付的楼房,第一年最好先检验一下暖气管情况,不要申办停热。”青岛热电集团供热服务部白国惠部长说,由于供热设施一般都有两年的质保期,今年首次供热的房屋,只有供热后才能检验暖气管道是否漏水、散热片质量是否合格、温度是否达标,一旦存在问题,可及时联系开发商解决,因此新住户最好不要停热。

    记者了解到,各供热公司用户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手续,都必须持供热卡或供热证,到所属供换热站提出申请,填写一份申请表,双方约定上门时间,供热公司员工便会根据约定上门关闭阀门或打开阀门。(记者 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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