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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案件需一周办结 不受理应3日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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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26 09:16:53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9月26日讯 记者从昨天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价格举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已正式颁布实施。“规程”要求,物价主管部门在接到市民举报后,如果不能受理,必须在3日内答复举报人,受理案件须一周内处理完结。同时,物价部门不得拒绝匿名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尚未发生的举报。

    举报不受理须3日内告知

    按照“规程”要求,物价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必须在做出受理决定2日内

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价格举报,应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及理由。举报人如果要求书面回复的,物价部门必须出具书面答复。对于直接办理的举报案件,物价部门应在3日内,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如果举报人对办理过程、事实认定要求公开的应予公开。对于一般价格举报案件,物价部门必须一周内办结,情况特殊和复杂的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最高不超过30日。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不出有效证据等问题,物价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

    13种行为可举报

    按照规定,价格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13种,分别是: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12、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3、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记者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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