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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详解国庆加班费 6日上班应加付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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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25 13:39:37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9月25日讯 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假期合并到一起,长达8天,很多市民关心国庆期间的加班费如何计算。近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了国庆期间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加班,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如果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职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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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规定

    《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特殊工时制度加班费发放方法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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