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刘庆斌 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9月20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新形势下,中纪委四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又有何深意呢?依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反 二是为全面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奠定基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些腐败案件频繁出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断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从1995年开始执行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内容只强调“收入申报”,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在申报过程中,往往只申报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已是公开、合法的收入,因而对于防范、惩戒官员腐败的意义与作用十分有限。而象住房、投资等构成家庭重要收入(财产)、也最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却遗漏在申报之外,无疑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因此单纯的“收入申报”,根本不能使组织掌握领导干部的全部收入(财产)及其来源。为此,社会公众在四中全会召开之前,一再呼吁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形成制度。虽然中纪委四次全会没有像公众期待的那样出台领导干部全部财产申报制,但把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可以说是为全面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规定的实施,不仅会对更有效地预防腐败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必将对全面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惩治腐败。把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一,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要求领导干部把住房、投资等最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财产)进行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是很好的警醒、警示,有利于领导干部诚信意识的培养和廉洁勤政观念的强化,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其二,可以更好地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预警机制。住房、投资等情况申报后,可以及时准确监控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存有腐败行为,提高防范和打击腐败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其三,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腐败。以前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基本上不能作为后期纠偏惩处的依据,使之在惩治腐败中很少能发挥作用,让一些腐败分子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逃脱了严惩。而把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不仅有利于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而且一旦发现领导干部有腐败行为,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腐败。 实践证明,通过收入(财产)申报制度来遏制腐败,是一项有效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重要制度。但有了制度规定,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如何才能使领导干部如实申报住房、投资等情况,还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细则跟进。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让申报公开化,才能使申报内容真实化,才能发挥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