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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是倒在“权力关”而不是“年龄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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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24 09:09:08 新华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郑远柱

    “ 8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大渡口区原副区长顾绯进行一审宣判,顾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4.6万元、美金2万元、港币3万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6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是年,顾绯39岁。”

    这篇来源于《检察日报》的报道,用了个引人注目的副标题:“39岁现象”在他身

上应验。顾绯受贿案宣判后,一些网友也就“39岁现象”进行了评论。官员腐败中真的存在“39岁现象”?顾绯真的是倒在年龄槛?

    什么是“39岁现象”。以前,为了强力推进干部年轻化,一些地方在选拔县乡两级党政班子时,有个基本的“年龄标准”:35岁以上的基本不再提拔进入乡镇党政班子,40岁以上的基本上不再提拔进入县级党政班子。这导致少数到了年龄杠杠没有得到提拔的干部消极颓废,有的甚至走向腐败堕落。这就是所谓的“39岁现象”。但这种做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后,基本上得到扭转了。且看顾绯是什么时候走向腐败的。据报道,“其实早在1997年,顾绯就开始受贿。是年,顾绯27岁。”原来他不是39岁才走向堕落的!顾绯不到37岁就官至副厅级,可谓春风得意,前程似锦,早就过了“40岁前进县级党政班子”的杠杠。看来,顾绯走向腐败,完全与“39岁现象”无关!

    腐败行为的产生,需要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也就是内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一个官员走向腐败,首先是思想防线崩溃,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过度追求物欲和感官享受,同时缺乏对法律法规的畏惧感,认同“潜规则”,存在侥幸心理,就会出现腐败的主观意愿。在外因上,这个官员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如人事权、审批权、裁决权、执行权、财物支配权等。当这些权力失去有效监督的时候,对于一个思想上不设防的官员,遇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机会,就很可能走向腐败堕落。

    因此腐败的产生,与年龄无关。无论什么年龄的官员,只要手中有了权力,都可能出现腐败。腐败源于自身思想道德的滑坡和权力失去有效监督!从年龄,或者从性格、血型等方面,来研究反腐败,无异于缘木求鱼。

    我们在研究反腐败工作时,应该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制度的约束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湖北巴东纪委 郑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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