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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长假休息八天 四天须付三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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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22 09:43:54 东方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今年,国庆中秋联袂而来,许多人将迎来一个最长的黄金周。对于国庆中秋长假仍需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来说,节日加班工资将怎样算?记者昨天获悉,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6日4天安排员工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3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按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庆、中秋放假安排,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4日照常公休;3日的星期六公休调

至5日;3日的中秋节调至6日;9月27日、10月10日公休日调至10月7日、10月8日。9月27日和10月10日上班。根据相关法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费按3倍标准执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节调整而来,视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属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悉,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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