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辞职)后,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上海市纪委与有关部门近日作出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下海”, 其中“三年”、“两年”之规定,无疑是用一种“时间隔离”来切断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依靠“影响力”违规谋取私利的“勾结链”,这是从制度上加以纠正腐败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在退休后投身于市场经济,这种行为本无可非议。但有些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到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其实,对于这种靠退休(辞职)后的“影响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中央有关部门在早些年就有明确的“禁令”。比如关于对党员干部本人及亲属投资行为、辞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等做出限制的规范性文件,对防止“官商勾结”、“惠及亲友”、“投资入股”和“权力期权化”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起了很大作用,但在执行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这些规定制度的落实不力,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规定和制度也有待于完善或者细化。事实证明,“时间隔离”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 为什么一些公务员退休(辞职)便“急吼吼”地到企业去?因为他们要的就是这个影响力的“时间效应”。平心而论,人都有是感情的,相互之间“常来常往”就能“好办事”。倘若“时间隔离”长了,时过境迁,可能就真的会“人 我们常说,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效的“时间隔离”,必须依托严格的制度,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解决阻碍“时间隔离”而导致腐败滋生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现实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各种新的制度不断推出,另一方面是新制度出台后往往是热闹一阵就归于沉寂。制度是靠人来执行的,如果执行总是打折扣,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墙上画虎,成为摆设。相对而言,我们不缺乏制度建设与制定的能力,但缺乏制度的贯彻与落实的本领。 “时间隔离”,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不行,而制度执行不力更不行。制度执行与制度推出都不可偏废。制度的执行力,是一种对规则、制度的高度认同、忠诚与敬畏,是制度文化的核心。有了制度执行力的强大,才会有制度创新生命力的强大。“时间隔离”制度亦如此。 当然,“时间隔离”也必须坚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防治腐败,既要通过教育引导使人自觉从善,又要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能为恶,既要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要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少数干部退休(辞职)后,快速利用原来影响,结果快速“出事”,从他们自身来说,也就在于首先是思想道德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垮了。因此,把教育使退休(辞职)干部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与强化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执行“时间隔离”的规定。(鲁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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