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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出台新措施 住宅质量投诉须五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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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10 06:29:56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记者 刘喆) 日前,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对本市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都提出了要求。文件指出,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文件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开发企业应成立专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全面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明确质量投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接到业主反映之日起,开发企业在24小时内要到现场查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维修方案,经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如果是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接到用户反映后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果是一般性质的质量问题,维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是有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维修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处理时间的,应报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同意。

    市建委还要求建立住

宅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度。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内,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应每年要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回访。每次质量回访时,要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告示告知业主,同时公布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走访业主的户数不得少于总户数的10%。回访时既要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物业、业委会和业主意见,回访记录还要由业主签字。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现象的相关责任单位,建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如果是非本市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现质量投诉拒不处理并已经离开本市的,建管部门不仅会联系其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建议处罚,还严禁其再次进入本市开展相关业务。对于这类企业法人代表诚信缺失情况,还将通报银行、工商、保险等部门,使这些不诚信企业和个人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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