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圣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最近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程富强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决定:责成将经适房出租的3户家庭立即退还所购买的经适房,退回房价款时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收回违规转租的1户家庭所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并追收市场租金与成本租金的差额。(9月8日《广州日报》) 其实,2004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广州市责成3户出租经适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恰因为积满灰尘的相关法规已在很大程度上“事实死亡”。放眼四周,类似现象异 经适房所以违法现象普遍,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只在进口处设有一道关卡,只要混过此道关卡,即使再不符合申购条件,又或者群众的眼睛再雪亮,都可高枕无忧。包括经适房、廉租房等在内的所有保障房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都缺少一套事后监察的兜底系统,骗取保障房没有被追查的担忧,更无须付出任何违法成本,“鸠占鹊巢”现象自然普遍。 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通过“激活”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严格事后追查保障房违法现象,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责成退房”的处理较之于一些地方“经适房出租征个税”的处理,要更为符合法律的本意,对那些“望房兴叹”的贫困家庭来讲也更为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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