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世君 “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不应该只是案中几个家庭悲剧的演绎,它们可以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发挥标本意义,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借鉴。 备受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昨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此同时,同样是醉酒驾驶肇事的黎景全也被改判无期徒刑。再加上此前的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的影响,醉驾肇事案一时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孙伟铭案。 尽管庭外民众对判决结果依然意见分歧很大,尽管孙伟铭的妹妹仍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此案在舆论的风头浪尖前行至今,总算告一段落。此时,我们暂且不谈孙伟铭醉酒驾驶导致4死1伤的残酷事实,不谈孙伟铭的真诚悔过,不谈孙伟铭父亲孙林以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卖房、卖车筹款赔偿受害者的悲凉,也不去纠缠无期徒刑和死缓的量刑争议,单就这样的判决结果,就足以显示法律在现实面前的用心良苦。 这种判决结果凸显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孙伟铭的罪名未变,依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鉴于孙伟铭的真诚悔过、赔偿受害者家庭、《谅解书》的签订,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而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如果再次出现下一个“孙伟铭”、“黎景全”,又该怎么定罪?如何量刑?是延续以前的“交通肇事罪”轻判,还是借鉴今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 从情感上讲,我们当然不希望类似事件重演,但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提醒我们,“重蹈覆辙”的“概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法院对孙伟铭和黎景全的量刑是适当的,并表示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这个“标准”,就包括对醉驾肇事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一来,倘若以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恶性交通安全事件,就不会再出现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中进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至于量刑,自然也会像“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这样“宽严相济”。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就应该这样“统一标准”,清晰地告诉我们,某些行动的后果是什么,或者要为此承担什么责任,以体现其行为规范。虽然我国目前采用的不是判例法,但在以往法律实践中,判例已在发挥参考作用和现实影响。由此,我们希望,“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不只是案中几个家庭悲剧的演绎,它们可以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进而发挥标本意义,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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