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开办、教学、运行等情况均被纳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戴上了“紧箍”。 办学须达到5个“硬杠杠” 为确保学校的建设水平、师资水平和培训水平,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5 个“硬杠杠” :一是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二是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三是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四是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五是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日常行为不能“太随意” 为进一步规范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从七个方面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是统一印发证书。民办学校学生根据培训专业和学业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发。二是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提前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确保客观、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应报 违规将取消办学资格 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擅自组织跨省市技能鉴定或邀请外省、市鉴定机构到本市开展技能鉴定考核或串通外地鉴定机构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拨打市劳动保障局12333民生服务热线,或者市职业技术研究室办公电话85800276举报。(本报记者 李媛 通讯员 于文杰 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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