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采取检察建议和支持起诉的司法程序,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维护了交通肇事伤害致死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无名氏也成为济南首例通过公益诉讼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当事人。 2009年1月 22日4 时许,陈某驾驶重型作业车沿天桥区 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黄河大桥北头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无名氏)相撞,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年3月,天桥区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时,无法与被害人无名氏的亲属取得联系,致使要求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无法主张。 据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死亡无名氏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济南尚属首次。目前,我国立法在公益诉讼领域尚属空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尚在试点和探索阶段。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天桥区检察院以督促起诉的方式,向天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5月27日,在天桥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表无名氏依法向天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该院也向天桥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8月 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济南市天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5万元。据介绍,这笔赔偿费暂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天桥区民政局保管,参照有关规定,若民政局5年内联系到被害人亲属,则将赔偿费转交其亲属,否则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