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近日“寿终正寝”。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9月4日《北京晨报》) 一直以来,宾馆、饭店行业都有这个惯例,即顾客的住宿结账时间以当天中午12时为限,如果超过12时就再加半天房费,超过18时就再加一天房费。由于中午12时正是午饭时间,多数消费者不得不提前结账,被迫寄存行李或者提着行李去吃饭,这样很不方便。去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89.9%的公众认为该行规只是行业潜规则,应该调整,95.6%的公众支持宾馆延迟结账时间到下午2点。 事实上,所谓“12点结账”的“行规”,不过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订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罢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破坏竞争秩序,限制了企业的竞争活力,而且侵害了经营者提供多样的人性化服务以及制定服务价挌等自主权,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明明早上便结账离店了,却偏要计费至中午12时;明明是晚上6时以后才来入住的,却偏要从中午12时起计费…… 近年来,消费者与这种“短斤少两”的行规的博弈一直没有停息过,借助媒体曝光者 此次,在消协、政府的督促下,在民众的“千呼万唤”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终于删去了“12点退房”的“行规”,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不过,仅仅依赖既无行政权又无执法权的消协倡导和行业自律,仅仅从纸上“删”去那些个霸气十足的字眼,消费者权益未必就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在大力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今天,“行规”不能违背“常理”,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才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纠葛的唯一依据和有力武器。 《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行规、惯例、店规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法》也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等条款;《民法通则》也规定一天按24小时来计算,旅客房费以天为单位。消费者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到规定时间内的服务,这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窃以为,只有让这些法律“硬”起来,“12点退房”的行规才会真正“寿终正寝”,消费者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作者:高福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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