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斌 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逐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9月3日《扬子晚报》)。 只能说是确立了一个原则,至于如何落实,如何对绩效实施数据化考核,并转化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暂时尚处于未知状态。关注者因此展开讨论,可能往好的方面设想,期待付出与回报成适当比例;也可能往坏的方面设想,害怕因此形成关联效应、特殊利益,损害了普通公众利益。很正常的,这是公众应有的权利,实际也有助于决策者集思广益,“正衣冠,知兴替,明得失”。《诗经》上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意谓古代的贤人,乐于向包括割草打柴者在内的普通民众征求意见,以为制定政策、措施的参考;《论衡》中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说的都是同样的道理。 立足绩效本身,概而言之,于事业单位,绩效云者,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绩效与公益绩效。 经济绩效于人印象深刻,特别容易操作。就是以营业额或者利润额为基数,确定提成比例,返给劳动者作报酬。适用于企业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即付出了更多劳动、创造了更高劳动价值的劳动者,理应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报酬。 但行业公共属性决定了,对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不能单纯决定于经济绩效,还要在一定程度、甚至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公益绩效。 公益绩效注重的,不是经济利益得失,而是具体行为是否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底线性质的公平,是否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为此,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经济利益,做“亏本买卖”。 同样的公益绩效,也存在于教育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公益事业上。一个中西部地区最基层的农村小学的教师,受客观条件限制,可能就教育着10多个学生,然而,他工作的公益绩效,却不是任何人能够否认的。 近些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优待性措施,以减免大学学费、给予特别津贴等多种方式给自愿去基层工作者适当补偿,实际上,便是对他们工作的公益绩效的补偿。 经济绩效与公益绩效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如何权衡取舍,实现分配的公平,体现劳动的应有价值,避免不劳而获,同时也避免相关机构与人员唯利是图、为了一己之不当所得竞相提高公共服务价格以牟取暴利,将成为公共管理难题。但无论如何,公益绩效是必须正视,必须予以适当补偿的。 |
上一篇:公车送新生是最糟糕的开学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