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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头强奸13岁女孩 因性功能下降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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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9-02 15:55:20 华龙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13岁的农村小女孩,多次被同村一70岁老头蹂躏,而被告在关押两个多月后竟被释放,理由是:年纪太大、性功能下降,强奸行为“有名无实”。今日上午,有网友在华龙网两江论坛上发帖《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帖子里附带了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副本图片,提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所以不起诉。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引起许多网友质疑。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年过七旬,在强奸过程中因自身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又是初犯,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父亲:我女儿才13岁

    记者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看到,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李某趁山上无人之际,不顾姚某的反抗,使用暴力将其按在地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自身身体原因未能插入姚某生殖器,被迫放弃强奸行为。被害人亲属后报案。

    受害人父亲姚某在电话中提起此事,不禁悲痛万分:“我和她妈长期在城头打工,经常顾不上她,前几个月听说她有点神志不清,像受了什么打击,我们误以为是中邪,没想到是遇上这种事……我女儿才13岁。”

    然而,在检察院的决定书中,对受害人仍未成年这一点,却只字未提。“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时,我们出具了女儿的户口薄,证明女儿不满14岁,还未成年,但是检察院却只考虑了嫌疑人的年龄,没把我女儿未成年作为证据。”姚某对检察院的这一做法也提出了质疑。

    据一些村民透露,此犯罪嫌疑人在村里很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

    网

友:检察院不起诉遭质疑

    对此,很多网友回帖质疑检察院的决定,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友“此木”回帖举例反驳说:“成都某男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想对刘某实施强奸,当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4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网友山城110说,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但现在我们遗憾的看到,法律却“失衡”了。“我也是学法律的,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年纪太大,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那么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甚至还有网友揶揄说:“网络即将流行新词‘反正不起诉’”。

    律师:检察院决定不妥

    记者就此案电话咨询了财信律师事务所的阳联明律师,他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名无实”,情节轻微,只构成微罪,但鉴于受害人不满14岁,对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具有强奸行为,即使强奸未遂,也应该构成犯罪。

    阳律师还解释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时做出的。这个不是无罪释放,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但即使检察院的意见存在错误,受害人一方依然可以通过申诉、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我们无法接受检察院的这个决定,虽然他是强奸未遂,但他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且不只一次,我女儿已经被吓得神志不清,甚至想寻死了。”受害人父亲姚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气愤填膺的说,他们25日接到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已于28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申诉。(记者 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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