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38岁的陈新明拎着大包小包出现在了淄博火车站的候车大厅,他要去寻找自己的儿子,或者是被为他生儿子的那名女子带走的5万元钱。“她不是我的妻子,只是找来为我生孩子的。” 8个多月前,陈新明通过济南的一家代孕机构,认识了那名女子,在一名中间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纸代孕合同,“对方为我怀孕并最终成功生下孩子,我将支付5万元钱的费用,无论男孩女孩。” 然而,一起被合同约束的代孕行为却发生了纠纷,代孕者因无法割舍与孩子间的感情,最终选择了毁约。 A“她是人贩子,骗走了我的孩子和钱” 2009年6月15日,青州市谭坊镇。 陈新明与妻子又一次发生了争吵,屋内茶几上所有的物品都被摔在了地上,只剩下一份写着“代孕”字样的合同。“……本协议有效期为即日起至代孕方所生育的甲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如果一方违约或者需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有效期至违约方(担责方)完全承担并履行其相关责任。乙方在服务期间所生养的小孩必须是甲方的亲生子(女),并在生产后做亲子鉴定……乙方怀孕后,甲方须免费提供代孕方的伙食和基本生活用品,标准每个月不低于1200元。乙方在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环境必须清静、卫生、方便、安全……” 这份合同是8个多月前签署的,最后一页的签署者除了陈新明,还有一名叫谢广丽的女子。 就在陈新明与妻子发生争吵的前一天,谢广丽突然人间蒸发,对方不但带走了腹中的胎儿,还将陈新明已经支付的5万元代孕补偿金一起带走了。 据陈新明介绍,谢广丽是济南一家代孕机构介绍的。“结婚多年一直要不上孩子,想从外地买一个又担心被公安查。”陈新明告诉记者,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在济南打工的同乡张保诚提起了可以找人代孕的事,于是他便托对方到济南打听,很快,这名叫谢广丽的女子便找上门来。 求子心切的陈新明夫妇当场与对方签订了代孕合同,通过完全代孕的方式代孕成功。 8个多月里,一切都是按合同进行,直到6月14日谢广丽的突然离开。 “她是个人贩子,骗走了我的孩子和钱。”采访中,陈新明还向记者透露,一周前,对方就已经透露出了想毁约的意思,“她说自己不想做这单生意了,要把钱退给我,将孩子带走,我没有同意。” B“我要告他强奸,孩子就是证明” 2009年7月20日,经过多方打听,记者终于找到了陈新明所说的这家代孕机构。 当天下午,记者赴济南市长清区采访,并成功联系到了这家名为“明星代孕”的民间代孕机构,而该机构一自称姓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几个月前,他们就已经停止这项业务。 8月20日,泰安市宁阳县谢广丽家,本报记者的来访,让谢广丽的母亲情绪十分激动,对方以激烈的方式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记者从其邻居处得知,6月底,谢广丽确实是挺着大肚子回到了家中,并于8月中旬成功产下了一个男婴。 8月21日晚,记者终于从谢广丽的好友处获得了其手机号码,并在当地一家餐馆见到了这名29岁的代孕妈妈。“孩子我不会给他(陈新明)的,钱你们可以拿走,不同意,我就告他强奸,孩子就是证明。”采访中,当记者问到其为陈新明代孕的孩子的问题时,谢广丽的回答十分坚决。 原来,4年前,谢广丽曾有过一次短婚经历,并与前夫生下了一个女儿,离婚后,女儿被判给了前夫。 谢广丽告诉记者,2008年秋天,她的父亲查出癌症晚期。在父亲的病情被确诊后,谢广丽立即收拾行李赶赴济南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找到了这家名为“明星代孕”的机构,不由怦然心动。她已经生育过一个孩子,相貌也算出众,身体也没什么病患或缺陷……谢广丽觉得自己的条件完全符合“代孕妈妈”的要求,当然,最令她心动的还是5万元钱的“代孕报酬”。“有了5万元,就可以救我父亲的命!”谢广丽说,随后,经介绍她联系上了远在潍坊青州的陈新明,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受孕后,无论从租房、每月的开支或营养费,对方都安排得非常细致。 意外出现在2009年6月7日,身在潍坊青州、已怀孕8个月的谢广丽突然接到了母亲打来的电话,“母亲说父亲去世了,让我赶紧回家。”“父亲走了,我还要钱干什么?”也正是从那时起,谢广丽萌生了毁约的念头。 采访中谢广丽告诉记者,经过几天的思考之后,她决定自己留下这个孩子,“因为无论孩子的父亲是谁, C被“需求”打败的社会伦理 8月22日上午,经多方协调,谢广丽退还了陈新明5万元钱的“代孕补偿金”,陈新明也放弃了要回儿子的念头。 事后,记者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仔细看完这份总共有40条项目的协议,不得不承认为了妥善安排“代孕”事项及保护当事人利益,它的细致与周全绝对超乎了记者的想象。 8月25日,本报记者就代孕一事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贤强。罗教授指出,代孕行为肯定会面临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比如亲权归属——到底谁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完全代孕,代孕者与委托代孕男方应为生育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是局部代孕,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 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上海复旦大学孙时进教授则指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性交受孕为要件,而且,代孕者孕育期间的饮食、情绪、行为及生产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代孕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存在难以界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且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为谁亦无法可依。“对于有偿代孕应当禁止,这种行为视女性身体为商品,进行交易、买卖,违背法律精神,伤害人的尊严,更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孙教授表示,生育是一个无法预知的事情,比如代孕者在怀孕与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某种病变;代孕的婴儿出现意外、代孕的孩子畸形、残疾;代孕者将孩子生产后不愿交出或委托人放弃孩子等等,诸如此类而导致的委托者与代孕者之间的纠纷无法可依,代孕妈妈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D荒诞“产业”纠纷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曾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医疗机构的代孕手术都将受到惩罚。 8月28日,省卫生厅保健办一姓康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立法还是空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力,对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廖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代孕行为系道德范畴,虽然触及道德底线,但无法律明文规定违法,因此代孕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为有效合同。“既然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代孕合同的签订必须是自愿无任何胁迫或欺诈内容,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治安处罚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内容也是无效的,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廖律师说,此外,合同内容还应符合公平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无“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可依据道德标准进行评判。 同时,山东大学法学院罗教授还表示,“代孕”所生子女最可能面对的还有抚养、监护、继承等问题。由于这一方式是人为地给孩子“制造”了两个妈妈,从法理角度而言,谁生的孩子,谁就理所当然是孩子的母亲。但从医学角度来讲,孩子的母亲应该由遗传基因来决定,卵子的属性决定孩子的归属,因此在孩子归属问题上,最易引发后续纠纷。“当然,最有效杜绝争议的办法,就是国家尽快研究出台调整代孕的法律规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婴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商业代孕行为,规范代孕市场需求,防止代孕演变为一个荒诞的‘产业’。”罗教授说。 ◇ 记者手记 虽然代孕生子在今天已不是什么特别新鲜的事了,然而如此真实地面对,尤其是看过代孕协议后,还是不免感慨万千——随着科技对生命科学的研究不断突破,人类不仅发明了试管婴儿,甚至还可以克隆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代孕妈妈的出现,就更成为一种操作性极强也极为便利的可能。 谢广丽所经历的可以说是一场悲剧,古有卖儿贩女为求取盘中餐的穷苦百姓,今有专门替他人怀孕生产的女人。在这一过程中,生活中的不幸遭遇,成了她们不得不选择这种人生的理由,而“代孕”的市场恰好给她们提供了一个“赚大钱”的机会。 这似乎很矛盾,却绝非偶然! 但如今,这一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究竟是挑战传统生育观念,还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体现?而作为代孕一方,她们又将会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和不一般的人生经历?最重要的是,看似完善的“代孕协议”是否真如律师所说“具备法律效应”,并能为中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所认可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