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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干部行为应慎用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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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31 09:27:33 新华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 手机看新闻

    黄冠 作者文集

    山东“曹县帖案”尚未落幕,河南沁阳即出现“翻版”:因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8名农民经过去年12月和今年6月两次公诉、审理,均 被判诽谤罪。8名农民再次上诉,此案被发回第三次审理,备受社会关注。

    涉嫌诽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能进入公诉程序。然而,在一些地方,公民举报或指控公职人员或乡村干部,却屡屡出现被当作公诉案件处理的现象,使得百姓的监督和举报常常受到公诉的影响。

    依照我国宪法,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监督权不容侵犯。在8名农民诽谤村支书一案中,公民的监督权却朝着相反方面“推进”:2008年2月下旬和3月24日,8名农民在村内两次散发传单;3月25日,村支书吴小宝到镇派出所报案,同日沁阳市公安局决定按刑事案件调查;4月4日至4月19日,8名农民先后被刑拘;5月10日,沁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对涉案 3人实施公捕,每人脖子上挂着写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5月28日,在沁阳市体育中心举行的公捕大会上,涉案6人戴着手铐被公示(8月2

4日《新京报》)。

    即便8位农民的行为涉嫌诽谤,按理,村支书应向法院起诉,而非到镇派出所报案。报案与决定按刑事案件调查发生在同一天,警方迅速介入是否有草率办案之嫌?上诉不加刑是法律常识,在事实和罪名与原审相同的情况下,重审为何对4人加刑、3人缓刑改判实刑?仅以“加刑是因羁押已超过刑期,没有办法了”为由,能否服众?

    对未决犯游街示众,我国三令五申禁止。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8名农民诽谤村支书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便被“挂牌示众”,这不仅有悖“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从河南王帅案到内蒙古吴保全案,从“曹县帖案”再到8名农民诽谤村支书案,一次次传递着一个信号:针对县级和乡镇级领导干部甚至乡村干部的举报、指控行为,即可启动公诉程序。倘若如此,百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何保障?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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