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机关近年查办多起涉罪官员“假立功”案件,办案检察官——— 揭秘贪官“假立功”四种渠道 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吴国泰假立功因检察官的发觉“功亏一篑”。2009年6月中旬,为吴国泰假立功“不辞辛劳”的4名相关涉案人员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立案查处;7月16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秀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品有假,立功也有假。立功能赎罪,涉罪官员以假立功换取轻判现象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仅福建检察机关近年来就发现三起职务犯罪被告人立功有假。经验表明,对涉罪官员突如其来的立功表现应保持足够的警觉,防止涉罪官员假立功得逞,必须多问几个“为什么”。 贪官立功孰真孰假? 在福建一基层检察院陈检察官印象中,在该院近两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两名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被告人,都因立功得到减轻处罚。“一人提供入户抢劫在逃嫌疑人的窝藏地,一人检举涉黑案件团伙成员潜逃地点。公安机关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分别将负案在逃人员抓获。”这两个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立了功,法院对他们的判决都减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七年,一个八年。 尽管对两名被告人的立功表现陈检察官也感到蹊跷,但没有信息反映有假立功的情况,他就没往深处想。不过,当该院查处的某执法部门一名受贿被告人在看守所里传出“要立功”的消息时,检察院准备就此着手调查,这名被告人听到风声后即打消“立功”的念头。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涉罪官员假立功成为其获得轻判的一条门道。被告人许某受贿金额不小,因有立功情节被一审法院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期间,当他想再立“新功”时,由于意外的因素,假立功真相才浮出水面。2009年5月底,为许某提供假立功线索的一基层派出所副所长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谁为贪官铺设开脱的门道? 据张检察官介绍,在押人员的检举立功有助于司法机关揭露和深挖犯罪,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根据经验,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很难提供重大举报线索,除了本人就是共同犯罪了解同伙未被发现的“老底”,或“同道中人”的一些秘密。而这些在押官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重大线索却很蹊跷,他们提供的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确切的信息,而且情报非常准确,公安机关往往能当场将在逃疑犯抓获。 但是,他们却少有反映自己熟知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线索。所谓隔行如隔山,职务犯罪嫌疑人何以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就让人产生了疑问。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已经立案查办的三起假立功案件看,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立功的线索都不是自己所掌握的,而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通过走关系、找线索,再把线索和信息以不同渠道传进看守所送到他们手上,一条为贪官开脱的门道由此铺开。 更有甚者,个别办案人员把已经抓获在逃疑犯的功劳记在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头上,使其假立功得逞获轻判。福清市一基层派出所副所长郑某将两起抓获在逃疑犯的信息告知因受贿取保在外的林某,在其“指导”下,林某写了举报线索。此后,郑某与另一民警(两人均另案处理)出具林某立功证明 怎样杜绝“假立功”?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一般是凭办案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也较为简单。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将在逃疑犯抓获,有立功情节”,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作为立功的证据,不会过问嫌疑人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这也反映出对立功认定上存在漏洞。 据介绍,涉罪官员假立功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四种渠道。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了,通过朋友找执法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或通过行贿从中获取犯罪信息。职务获取:有的人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本人犯罪案发后,就拿出来举报。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渠道:如上述吴国泰的妻子和许某案,就是通过这一手法把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借助朋友:有的人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 涉罪官员一旦通过上述渠道立功得逞,就会获得轻判。对此,2009年3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两高”《意见》对立功的条件、线索来源及立功认定程序作了规定,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涉罪人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涉罪官员假立功并不容易。从福建基层检察院查处的三起假立功案件可以看出,检察官发现假立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是纯属“意外”发现。 检察官认为,正因涉罪官员假立功难以发现,对其立功线索来源的审查和立功材料内容的把关就显得尤为重要。3月24日,福建惠安县公检法三机关结合“两高”《意见》精神,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同时,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审查判断立功线索材料也作出详细规定,发现疑点及时查清,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 短评 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身份进行区分。实际上,相对于一般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原先占有的各种“资源”,往往更有机会通过立功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其“立功机会”的获得也有可能是非法的,这样的“立功表现”不仅难以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还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不公现象。因此,只有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功情节进行严格的查证工作,并严格审查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合法性,才能真正发挥立功制度在主观上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客观上有效预防和惩处其他犯罪行为的双重功效。一句话,对贪官“立功”,我们必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多问几个为什么,让发现假立功不再偶然,而是逐渐成为必然。 (春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