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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盗取窃贼在逃 银行被判须全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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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26 10:49:03 南方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两窃贼在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的ATM机上下套,张先生不知实情存了款,一小时后7万多元存款被两贼分19次提取或转走。虽然两贼未被捕,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全责赔偿。有经验的律师称,储户只要有证据,存款被盗纠纷一般能胜诉。

    7万多存款分19次被盗走

    2009年4月10日20时34分左右,张先生持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城区支行开户的龙卡储蓄卡于该行东莞市新基支行外的ATM机上存款。

    3天后,张先生发现银行卡里的74400元存款“不翼而飞”,于当晚19时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介入调查,银行通过终端查出,上述74400元存款在张先生当天存款后的23时24分至次日0时03分左右,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文华支行的ATM机上分19次被转账和提取,其中被转账金额为34400元,被提取金额为40000元。

    公安机关从建行新基支行的ATM机监控录像上看到:当天晚上19时28分左右,就在张先生存款前,有两名男子在新基支行外的ATM机上粘贴或安装不明物体。文华支行外ATM机监控则显示:当天23时24分至次日0时03分左右,上述两名男子在ATM机上进行操作并取款。

    盗贼没抓到银行不赔?

    7万多元一夜被盗走,张先生认为银行监管不当,于是把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告上南城法庭。庭审中,张先生称上述两名男子在ATM机上做手脚,偷盗储蓄卡密码,从而取走存款。

    但是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则认为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张先生所称的被他人伪造银行卡,支取和转走存款的事实还未被司法认定,因此并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所称的事实。

    南城法庭认为,银行应对ATM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有义务为储户提供业务安全、环境保密的ATM机。同时,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银行违约全责赔偿

    南城法庭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储蓄卡内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该保密义务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从监控录像显示的事实来看,两男子并非张先生所委托的人、涉案储蓄卡的密码也未曾向两男子泄露过,且张先生在案发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认定案涉存款被他人盗走。但是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对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不明设备,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及财产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支付张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

    ■各方观点

    存款被盗,银行该不该赔?怎么赔?

    市民:

    储户获赔合情合理

    昨日,记者就储户存款被盗,银行被判负全责一事采访了多位市民,市民大多认为储户获赔合情合理。东莞理工学院刘同学说,市民最怕被侵权后又得不到赔偿,所以银行赔钱的做法很厚道。

    南城塘贝市场个体户小刘认为,储户与银行在被盗款上纠缠,说到底是一个体制问题,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银行要负责的话,市民不仅更有安全感,银行也不能推卸责任。小刘还认为,市民应该增加维权意识。

    新莞人老谭则认为,储户的钱存入了银行,银行理应负起保管责任。但在当前银行属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储户存款被盗很难得到赔偿,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银行失职或抓住盗贼,所以法律更应该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

    律师:

    只要有证据储户基本能胜诉

    接手过多次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宙阳认为,银行存款被盗的大致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不小心向外透露了密码;另一种是银行设备或软件出现问题,如ATM机被人装银行卡复制器等。“一般来说,在有证据证明银行有责任的前提下,是可以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存款的,而且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这种情况一般是可以胜诉的。”

    邹宙阳称,在这起案子中,银行负全责也在情理之中。银行喊委屈没有理由,因为钱是从银行的ATM机上被盗走的,银行理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担责程度视具体情况有所浮动。

    银行:

    可试行过渡性赔偿方案

    东莞市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丁云森表示,从年初开始,就陆续有多家银行开始加强对ATM机的治安防范,甚至要求保安和一些在ATM机上做手脚的犯罪分子“打伏击”,现场抓人然后扭送到派出所。“不过我所知道的是,此前有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就是银行可以先按照一定比例向受害者垫付一些被盗资金,等到案件破获后,再赔付剩下的那部分。”

    事实上,东莞金融界人士,尤其是银行从业人士对“过渡性赔偿方案”的看法颇为一致,表示今后会进一步加大对银行金融安全防控力度的同时,也指出,ATM机作为银行的一部分,既然有这么一个自动存取款机,就要对它的安全负责任,所以只要事实准确、证据确凿,银行对法院的判决,是会尊重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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