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近日,某纳税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经审核,此房产原系该纳税人的女儿、女婿共同所有,女儿因故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由该纳税人继承,另一半由其女婿无偿赠与。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新规定,对其受赠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28749.8元。据悉,这是市地税局成功受理首笔由受赠方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房产转让业务。 今年6月15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据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其中,除了明确三种情形受赠人可免缴个税外,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国家两部门出台房屋赠与缴纳个税的相关新政,意在卡住一部分想通过“假赠与”逃避营业税、个税等税率较高的房产交易。同时,松绑了受赠人出售房屋的交易环节,更合情合理。 三种情况受赠人仍免缴个税 根据国家两部门《通知》的规定,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余类型房屋赠与将按20%征收 此次房屋赠与缴纳个税的相关新政执行后,除国家两部门《通知》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余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都将缴纳个税,税率为20%。这意味着,欲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高税种的房产交易,买家今后都将付出一大笔个税。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在 相关链接 个人受赠房屋出售如何计税 此次房屋赠与缴纳个税的相关新政执行后,国家两部门《通知》对如何计税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对此,市财政局相关人士给予了权威解释,如侯女士将一套价格为100万元的普通房屋赠给李先生,受赠人李先生须缴纳的税有:契税3万元=3%×100万元,印花税500元=100万元×万分之五。由此,李先生应缴纳个税为19.39万元=(100万元-3万元-500元)×20%。 另外,国家两部门《通知》还再次明确了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应缴纳的个税。“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侯女士将购得价格为100万元的普通房屋赠给李先生,满五年后,李先生将这套房屋出售,出售价格是150万元。那么,李先生应缴纳的个税为5.512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9.39万元(个税)-3万(契税)-500元(印花税)]×20%。而此前,受赠人出售房屋时,受赠房屋原值计“0”来缴纳个税的。同上例子,受赠房屋满五年出售,李先生缴纳个税为29.39万元=(150万元-0元-3万-500元)×20%。 前后对比,《通知》中对“赠与房屋后出售”环节,所涉的个税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这类特殊房源的转让门槛。(记者 李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