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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解读新规定 中断缴费超三个月不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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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13 05:47:59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最低年限。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按照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不设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止缴费即停止待遇。”近日,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不同的人群按照怎样的比例缴费,以及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劳动保障》周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劳动保障》周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相关负责人:(1)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市级统筹范围内(七区)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2)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缴纳,对生活比较困难的,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中,个体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3)农民工。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劳动保障》周刊:如何确定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

    相关负责人: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2001年1月1日为线;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以及青岛铁路分局的职工,以2004年7月1日为线。

    《劳动保障》周刊:职工办理退休(职)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相关负责人: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补缴。

    《劳动保障》周刊:已经办理退休的参保人还可以要求办理补缴医保费吗?

    相关负责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的,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其补缴,并从办理完补缴费用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的个人医疗账户金不予补记,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劳动保障》周刊:曾经参加过居民医保的职工,退休时可以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吗?

    相关负责人:曾经参加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办理一次性补缴时,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还可以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劳动保障》周刊:中断缴费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相关负责人: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因病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以办理补报。

    参保个人中断缴费的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个体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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