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 一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编者按 曹建明检察长最近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今天起,检察日报就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刊发三篇评论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的这一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监督意识。 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监督别人和接受监督。监督别人,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教育公民和法人遵守法律、依法维权,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接受监督,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自身监督,即通过接受外部监督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如果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最终将会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至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因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加强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加强自身监督的两种手段———接受外部监督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都很重要,但外部监督只有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才能发挥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内部监督制约更直接、更重要、更根本。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就必须高度重视对自身的监督,既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更要切实强化内部监督。 当前,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比较注重监督别人,而对自身监督却重视不够。一些同志甚至错误地认为,现在事事讲加强自身监督,就会无法办案。其实,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不是对干部的不信任,而是对干部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不是对干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挫伤,而是对干部的保护;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而是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古人云,“以责人之心责己,则寡过”。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接受监督———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正人先正己,只有管好了自己,才能更好地监督别人,法律监督才会更有力、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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