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俊初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即创业3年内,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施行行政告诫,免于经济处罚,同时帮助指导其改正。(8月9日《成都商报》) 这是否意味着,在新都区,创业者的大学生身份便等于3年内轻微违法、违规的豁免权?从该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来看, 若这种逻辑成立,那文化程度、谋生技能等普遍远逊于大学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是不是更该法外开恩?他们创业初期的经验难道比大学生多吗?对经济处罚难道比大学生更有承受力? 赋予大学生创业者法外豁免权就是对其他创业者不公。执法时看对象说话,实行“多轨制”,这样的制度创新,与其说是在鼓励大学生创业,不如说是在默许大学生在创业期间违法、违规。何况,所谓轻微违法违规的度还掌握在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中。新都区有什么权力喝令法律公器退避三舍呢?当地工商局负责人这样表示,此项措施是根据国务院和成都市相关法律文件制定的,然而,笔者查阅了一番,并未找到相应表述。 其实,依据常识便能判定,国务院、成都市出台的文件绝不会有让创业的大学生独享法外豁免权的内容。《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谁也无权赋予创业的大学生法外豁免权。 鉴于时下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创业尤其艰难,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关注并积极扶持大学生创业确有必要,但所作所为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绝不能突破这条底线。所以,新都区施行的所谓行政告诫制度分明是在拿法律当儿戏。想来,新都区的有关部门不会不懂这些简单的道理,或许是其政令大过法令的意识根深蒂固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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