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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项制度”
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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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06 14:41:59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脚点在于监督具体案件,为确保监督落到实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双向交流制度

    一方面,该院主动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交流。在案件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监督程序和监督制度,办案人员详细介绍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日常交流中,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人民监督员例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三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监督案件情况,同时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可以采取电话、信件、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邀请参加制度

    鉴于“五种情形”发生的隐蔽性,该院积极探索,建立邀请参加制度,拓宽了案源渠道。即邀请人民监督员亲自参加到可能发生、发现“五种情形”的具体执法环节中,直接进行监督。如在检委会对具体案件中某些可能发生“五种情形”的问题做出决定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一制度可以为人民监督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提供更直接的机会,也可帮助他们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具体程序,提高其行使监督权的质量。

    个案救济制度

    参与具体个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规定人数是单数,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弃权,而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恰好相等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多数票为弃权的情况等。针对上述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的情况,该院制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果人民监督员经过表决未形成多数人意见,可以按照监督个案的程序进行第二次评议和表决;如果经过两次表决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通讯员 张彦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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