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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居民医保本期缴费有变化 一次缴费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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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06 05:36:32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记者 张文君 摄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于本月全面启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市社会保障部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进行了调整。

    调整方案明确规定,自2010年起,我市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但在校大学生的保

险年度仍以学年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适应上述条件的变化,做好保险年度调整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险参保居民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8~9月集中缴费期间,一次性收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执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191号)的规定。

    记者针对参保居民不同筹集标准进行了粗略计算,我市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原来按照300元、150元、720元标准缴费的人群,本期缴费则分别比上期多缴纳75元、37.5元和180元,即老年居民实缴375元,重度残疾人实缴187.5元,非从业人员实缴900元。

    由于又到了缴费期,近日,有许多部分居民特别是新参保居民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了解有关参保缴费信息和办事程序,为解答读者问题,本报记者电话连线了社保有关部门负责人,请社保负责人对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新参保居民怎样进行个人缴费登记?

    相关负责人:信息登记是实施居民医保的首要环节。缴费截止日前符合参保条件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只能到下年度登记缴费。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和缴费。

    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工作。其他各类居民,由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参保登记工作。

    记者:新参保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相关负责人:新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①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②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③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④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⑤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记者:参保居民到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

    相关负责人: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医疗保险费。

    记者: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相关负责人:滞后或中断参保超过一年的,办理登记时应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补缴滞后或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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