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折断的电视塔(资料图片) 记者马竞曹天健昨日,本报以《豆腐电视塔背后的黑色幽默晋州广电局正副局长三人涉嫌渎职引关注》为题,对河北省晋州市尚未交付使用的电视塔折断事件进行了报道。今天下午4点半,晋州市委、市政府在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电视发射塔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并通报了事故处理结果。其中,晋州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杨秀斌,副局长史志峰、刘强英三人分别因涉嫌渎职、合同诈骗、重大安全 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晋州市纪检委书记孟慧贤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7月23日18时56分,位于晋州市迎宾大道以南180米处的晋州市在建广播电视发射塔在大风中轰然倒塌。该在建电视塔,总高度186.8米,塔体为四柱角钢半组合钢结构。该工程甲方为晋州市广播电视局,乙方为河北通讯设备厂(现更名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6日开工,预计2008年2月16日竣工,由于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屡出质量问题,至今年7月23日倒塌时尚未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320余万元,系全额财政拨款市政工程。经石家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电视塔倒塌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这次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通报说,7月24日,河北省建筑科学院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显示:该塔在生产安装过程中,焊缝及螺栓的连接质量不规范,致使塔体结构构件在外力作用下受力不均。4月15日,在大风天气的影响下,该塔在距离地面56米和101米处出现了扭曲变形现象。7月23日晚7时许,又出现大风天气,瞬时风速高达22米/秒,风级达9级,导致塔体变形部位的变形进一步加重,最终在该部位折断。据调查,事故发生前,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测,2009年7月12日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显示,该塔的9项数据中有7项未达标,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通报指出,经调查了解,该项目没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铁塔在安装时雇用了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装资质的农民工。监理人员多次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先后发出15次监理通知,要求改正。河北通讯设备厂2008年11月5日出具证明,承认由于该厂工作失误,将高度位于50m至101m段的主柱设计角钢90×8mm规格,错用成90×6mm规格的角钢,并愿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后果。工程由此埋下重大质量隐患,最终发生弯曲变形,导致此处折断。另查,该工程监理单位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工程监理资质,从来没有监理过类似工程。 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新闻发言人称,该工程乙方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讯设备厂)未按合同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对未交付使用的电视发射塔倒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强、合同签署人李金荣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与甲方同时签订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涉嫌贪占国家财产并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已触犯刑法、合同法多项条款。 晋州市广电局副局长史志峰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在主持工作期间与乙方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一份标价320万元,一份标价202万元,一份标价118万元),其后签署的补充协议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罪。 晋州市广电局副局长刘强英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涉嫌玩忽职守、渎职罪。 晋州市广电局局长杨秀斌作为晋州广电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不严,处置不当,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 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薛玉强、李金荣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免去史志峰、刘强英和杨秀斌三人党政领导职务,移送司法机关;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接受甲方委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并做出相关处理。同时,责成晋州市广电局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起诉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回经济损失。 据孟慧贤介绍,晋州市将于近日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进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吸取教训,以此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