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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办法有调整 劳保局:居民应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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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7-31 14:07:26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7月3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市劳动部门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略作调整,同时今年的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将从8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居民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自已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统一

    自2010年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

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的保险年度仍以学年度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今年需一次性缴纳15个月医疗保险费

    为做好保险年度调整与原政策的衔接,保障参保居民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今年集中缴费期间,一次性收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执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

    个人缴费额度有新算法

    今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额度应这样计算:原规定的缴费标准÷12×15。以此计算,今年市内七区各类居民的个人缴费额为:少年儿童50元;大学生按学年度缴费仍为20元;老年居民375元;重度残疾人187.5元;城镇非从业人员900元。

    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居民保险年度同步调整,今年的一次性缴费额由五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根据原缴费标准负责确定。

    低保人群的缴费办法有变化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青民低[2008]197号)规定,我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等居民仍可享受财政补助,但享受补助的范围有所扩大,补助办法有所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及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特困职工经认定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上述人员缴费时,应先按规定缴纳其个人缴费部分,持缴费收据到批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助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学校不再负责困难群体的身份认证。(记者 任俊峰)

    相关问答

    1、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2、 居民初次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参保人初次参保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①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②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 居民续保时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居民续保程序非常简便,只需携带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医保卡,就近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缴费即可;学生儿童参保缴费仍由学校和幼儿园负责。

    4、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为了体现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照顾,我市为这部分人员建立了门诊统筹金。由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30%。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5、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6、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7、 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8、 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但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2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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