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 陈静思 发自北京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被一审判处死缓后,昨天,其律师高子程接受早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陈同海方面服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 高子程称,放弃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结果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没有特殊情况即判决生效。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高子程对早报记者说,一审判决后的十天为上诉期,陈同海案的上诉期从7月16日起至7月25日截止。由于7月25日是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因此顺延到下一工作日,7月27日(即今日)是陈同海上诉期截止日。 7月15日,陈同海案一位辩护律师对早报记者表示,不满意判决结果,但是否上诉要由当事人决定。这位律师认为,“法院认定的1.9573亿余元犯罪金额和事实不符,我认定的犯罪金额不足3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