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全运 环保查出老旧“黄标”最高罚1000元
青岛新闻网7月25日讯 记者昨日下午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青岛市迎十一届全运会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至10月31日。 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市内七区范围内重点线路以及全运会青岛赛区比赛场馆周边;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排放污染物多的老旧“黄标车”,主 加强部门联动 强化执法效果 《方案》提出,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王卫平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运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作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建立青岛市迎十一届全运会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及时调度和部署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我市环保检测、安全检验、营运审验管理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建立联系人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方案的责任分工确定相应联系人,负责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制定联合整治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市区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并负责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总,及时通报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不断强化联合执法的效果。 全面检查“黄标车” 重点整治“黑烟车” 《方案》确定,专项整治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至10月31日。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市内七区范围内重点线路以及全运会青岛赛区比赛场馆周边;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排放污染物多的老旧“黄标车”,主要包括大中型客(货)车、旅游大巴车、工程施工运输车、商场免费班车等使用频率高、排放污染重的营运车辆。 专项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车辆,重点整治上路行驶“冒黑烟”等排气超标的车辆。 交通环保联合开展停放地监督抽测 《方案》提出,交通、环保部门要联合采取行动,集中对从事客(货)运输、旅游、工程施工运输等行业的营运单位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重点查处低标高排、延缓使用等老旧“黄标”车辆,发现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测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以200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发现排气超标的将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发现未按规定张贴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车辆,责令立即改正。同时,要求环保、交通部门加大对维修单位特别是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日常专项检查和网络监控,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市场,确保排气超标车辆的维修质量。 公安环保联合设点开展道路检查 《方案》提出,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在市内七区设置14个固定查车点,由公安、环保联合开展上路执法活动,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路查的力度。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和使用黄绿标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在道路上行驶“冒黑烟”和无“黄绿标”的车辆。发现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行驶证,处200元罚款;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无“黄绿标”和超过有效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200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旅游、运输等客(货)车辆,首次发现冒黑烟的,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我市时仍未改正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三部门联合对车辆年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委将联合开展机动车定期检验专项执法检查。对机动车参加排气定期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老旧、延缓报废的 “黄标”车辆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测超标的延缓报废车辆,环保部门将车辆信息及时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报废;对制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以及倒卖假冒环保合格标志的非法机构及人员将依法严厉打击。(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孙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