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云翔 杭州飙车案被告被判3年有期徒刑,双方亲属均认为不公平。对审判结果,被告人胡斌的家长表示“不公平”,死者谭卓的父亲谭跃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斑马线上形形色色的死亡个案看多了,作为珍惜生命的小我,决定认真思考一下,被人视为生命线的斑马线,究竟有哪些法律对其有过具体的承诺,以显示现代社会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呢?于是我进入权威的人 我首先用“斑马线”作为关键词在法规库中进行全文搜索,反馈的结果是法律与行政法规均为零,而规章中也仅仅有一篇奥运宣传的规范要求行人走斑马线。于是我怀疑“斑马线”没有作为法律用语,改用规范的“人行横道”进行检索,系统反馈的生效法律只有一个,为2007年交通安全法,其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其他的为地方法规,典型如江苏省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马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此外的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中均没有看到真正将“斑马线”及“人行横道”作为行人生命线的规定。至此,我们看到斑马线上所谓的法制,即使有,也仅仅是以50元的罚款来支撑的,而现实中,这样的50元罚款也是很难得到实施的,司机冒犯一下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其后果远逊于一次乱停乱放。现实中的斑马线,法律其实没有给公民以有效的安全保护。 我总认为,斑马线是对于生命的承诺,冒犯斑马线就是冒犯行人的生命安全,刑事法律不应置之度外。但事实上,斑马线并没有得到刑法的特别呵护。判例一再证明,撞死斑马线上的行人与在其他地方撞死人并没有什么区别,区区50元的罚款根本吊不起执法热情,冒犯斑马线的处罚在现实中少得几乎没有。斑马线是政府对公民生命的承诺,行人在斑马线上被撞死,政府难辞其责;但是从频频发生的惨剧中,我们看不到专门的行政法规论及政府的相关责任。 总之,现行法律根本没有将斑马线作为生命线,斑马线的法制,并不能承担生命之重。杭州飙车案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我们全面反思斑马线法制之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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