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首发】青岛新闻网7月21日讯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今年我市7月1日至9月30日,对上年度末市内四区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逐户进行跟踪复核,及时掌握已保障家庭变动情况,并按照复核结果,确定其继续享受保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其中,如有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等6种情况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核实包 本次年度复核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市内四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核查工作采取入户调查、实地核实、邻里访问与档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实物配租家庭是否发生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问题,租赁补贴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在所租赁的房屋居住;实施差额保障家庭的原住房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或已实施拆迁。 以下6种情况取消保障资格 在年度复核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等。 这些情况包括:首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其次,家庭人均收入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再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第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第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的。 另外,我市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持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等变动情况。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障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将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1年至今1143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享廉租住房 我市自2001年年底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已对1143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61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年度复核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市按照有关规定稳步推进年度复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含)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附:监督电话: 市南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88729215 市北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83838622 四方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83721367 李沧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66870792 市住房保障中心 82654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