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郑州市对市区主干道——花园路进行综合整治。同年6月26日,施工结束。但竣工不到一个月时间,花园路新铺的路面就出现了多处破损、开裂现象。本报从2007年7月11日开始,连续刊发稿件,对这一问题进行报道。 今年6月,检察机关对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道路复浇技术人员陈兆国提起公诉。究竟谁是道路复浇的技术负责人?新铺路面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控辩双方在昨 今年6月21日,时任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道路复浇技术人员的陈兆国进入公众视野。检察机关认为,花园路整治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陈兆国应承担责任,并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陈兆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该案件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十号法庭开审。 庭审焦点1 谁该对豆腐渣路段负责? 新闻回放:2007年年初,郑州市花园路道路综合整治开始,工程总投资近2亿元。当年6月26日,施工结束。7月10日,花园路纬五路至黄河路段,路面就出现了鼓包、陷坑。 庭审现场:昨日,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未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未经设计方同意擅自变更施工设计。在道路复浇工程中,施工单位不依照原图纸设计,不分路面情况,对原路面一律采用“铣刨4厘米,铺装4公分”改性沥青的标准进行施工。而被告人陈兆国作为项目部道路复浇的技术人员,对项目部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原施工设计的行为,没有从技术方面提出异议,还向施工单位传达了项目部的决定,涉嫌“滥用职权”。 公诉人提供了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副指挥长张某,工作人员陈某、张某、赵某以及道路工程监理公司黄某等人的证言。证言称,陈兆国是市政上派来的懂技术的人,是整个花园路道路复浇的技术负责人。 对此,陈兆国辩称,他在项目部只是“跑腿的”,是一直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员,领导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根本不是什么技术负责人,也从来没有人告诉他让他担任技术负责人,他没有任何职权可言,更谈不上“滥用职权”。 陈兆国的辩护人也辩称,陈兆国仅是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只有6年,2006年11月底被派去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工作之前,在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一个下属公司的职务也仅仅是个技术员。以陈兆国的学历和职称来看,他根本不具备担任道路复浇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公诉机关不去追究有权力的相关领导的责任,而将道路出现开裂、沉陷等现象归结为一个普通技术员的不作为,明显是不合适的。“这么大的一个花园路施工项目,其技术负责人难道就是一个中专学历的技术员?” 辩护人当庭指出:在没有任命文件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为项目部领导的几名证人共同指证陈兆国,有串通推卸责任之嫌,“辩护人特别提醒法庭注意,上述证人均为执法局工作人员,而陈兆国则是市政处下属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员”。 庭审焦点2 “铣4铺4”是谁拍板? 新闻回放:2007年2月,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花园路路面将被加罩一层4厘米到10厘米厚的沥青,并将在动物园门口建设地下隧道。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认为,陈兆国作为技术负责人有会议记录为证。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某的证言称,2007年5月,赵某、陈兆国等4人在龙门大酒店召开会议。会议上,赵某提出“铣刨4厘米,铺装5厘米”的方案,遭到陈兆国的反对。陈称,别的路段都是“铣4铺4”,这个路段“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为什么不可以?由于陈的反对和坚持,项目部采用了“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的施工方法。此次会议被赵某记录在案,并有参会4人的签名。之后,陈兆国以想看会议记录为名,向赵某询问会议记录的存放处,并将会议记录撕掉。后在赵某的再三追问下,陈兆国才将复印件送回。 对此,陈兆国辩称,项目部之所以将原有设计更改为“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是当时工期紧、资金不足等原因所致。2007年4月,在龙门大酒店第一次开会讨论是否“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时,他参加了,但并未发言。同年4月10日,开封老家的母亲生病,他请假离开,待5月10日返回郑州时,“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的决定已经出台,他作为一名普通的技术员,不是决策层人员,因此无法对领导的决定提出异议,只能执行。 陈兆国说,在2007年5月与赵某等4人召开的会议上,他的确说过“‘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为什么不可以”这句话。业内人士都知道“铣4铺4”是一种施工方法,如果“铣刨4厘米,铺装5厘米”,路面就会高出1厘米,明显不合适。 陈兆国认为,他说“‘铣刨4厘米,铺装4厘米’为什么不可以”有特殊的语境,而且是在项目部决定“铣4铺4”之后,因此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说因为他这句话而致使施工时采用“铣4铺4”的方法。 关于撕掉会议记录一事,陈兆国承认确有此事。他称,路面出现问题后,公司想了解情况,所以他才撕掉会议记录拿给公司看,并已将此事告知赵某,还送回了复印件。 庭审焦点3 新修路鼓包是啥原因? 新闻回放:2007年7月18日,记者来到黄河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从出现问题的路段取下一块沥青,用手一掰,很轻易地就掰开了。 “合格为啥会一掰就碎?”有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沥青路面铺设好一段时间后就会变得十分坚硬,维修的时候必须用切割机才能切开,怎么会一掰就碎呢?” 庭审现场:针对“未经设计方同意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问题,陈兆国的辩护人辩称,变更设计上海设计方代表已经口头同意,由于工期必须抓紧,所以只能先施工,后补手续。事后上海设计方也出具了同意变更的文件。 公诉机关认为,上海方出具手续之时工程已经结束,检察机关也已介入调查,此时补办变更手续只是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对此法庭应该不予认可。检方指控:项目部擅自变更原施工设计,对路面一律按照“铣4厘米,铺4厘米”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而陈兆国没有从技术方面提出异议,还向施工单位进一步传达了项目部的决定,最终导致竣工的花园路纬五路至黄河路段西侧出现路面开裂、沉陷等现象。 法庭上,公诉人提供了由6名专家现场勘查后给出的报告,认为“铣4厘米,铺4厘米”是出现“病害”路段的主要原因。 对此,陈兆国的辩护人辩称,他们也请专家对“病害”路段出现的原因进行过调查,现场取证后发现,路基中有大量的存水,表明路基被水浸泡过,导致路基不稳,且发现2001年花 园路整治时所铺的土工布下有垃圾土夹层,致使沥青层松散,也加速了路面复浇后“病害”的发生。辩护人还请了一位曹姓工程师对此作证。 此外,辩护人称,花园路纬五路至黄河路段在2001年整治中是按非机动车道的使用标准设计建设的,但竣工后却作为机动车道来使用,属于超负荷通行,这也加剧了路基的不稳固。另外,花园路道路复浇共有15万平方米,而花园路纬五路至黄河路段出现“病害”的路段仅有325.6平方米,尚不足整个花园路复浇工程的1%,而其他路段并未出现“病害”,因此路面出现开裂、沉陷等现象的原因在于路基,而非“铣4厘米,铺4厘米”。 对于新铺沥青为何一掰就碎的问题,2007年,项目部和负责该路段施工的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一直强调:“经现场取芯并送郑州市市政管理处中心实验室检测,表明本次道路所用的AC-13改性沥青混凝土(石料采用玄武岩)级配及压实度均合格。”但市民质疑说,工程是市政管理处干的,检测者是市政管理处中心实验室,自己给自己检测,这样的结果没有权威性。 在昨日法庭上,公诉人的指控并未涉及沥青质量。 庭审焦点4 事后修补花了多少钱? 新闻回放:2007年7月本报系列报道见报后,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向市政府递交报告,希望市政府再拨款36万元整修花园路问题路段。 而在2007年8月28日,郑州市审计局审计认定:花园路(郑花路)综合整治工程决算严重掺水,虚报决算款5554.29万元。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示了估价报告,认为事后重新翻修问题路段,造成了施工单位49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陈兆国的辩护人称,他们也请了专业的评估员对修补花园路的费用做了估价。按最大化来测量,花园路纬五路至黄河路段仅有325.6平方米,并非公诉机关所说的2000余平方米,修补这个路段最多花费3.3万元,而并非49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花园路作为郑州市的精品工程,不可能按照“塌一个坑填一个坑”的方式修补,而且修补路面时还会产生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出,不能按照简单的修补方式计算花费。 昨天法庭,辩护人要求法庭会同检察院对花园路问题路段成因进行权威鉴定,并对有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庭未对案件进行当庭判决。 记者了解到,被告陈兆国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至今一直未被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