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省辽源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启受贿案13日一审宣判。因受贿4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王洪启被该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自辩无效 认定其受贿44万多 在此前两次庭审中,王洪启辩称只收了李华哲(大连建筑工程设计院董事长兼院长,另案处理)4万元现金和一块名牌手表。 但 综上,王洪启受贿总计折合人民币44.4643万元。 帮他人开发项目谋取利益 根据有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查明王洪启为李华哲和杨某谋取很大利益。 2001年,王洪启在该省梅河口市工作期间,主持召开天和酒店项目市政府专题会议,这次会议帮助解决了李华哲负责开发的天和酒店项目的困难。 2001年,在王洪启调任辽源市副市长后,在一个关于城市规划设计的场合,王洪启将李华哲介绍给在座的政府官员和企事业负责人,同年,在王洪启的关照下,李华哲被聘为辽源市城市规划设计顾问,并取得了辽源市人民广场等多项工程的规划设计任务。 辽源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李华哲在辽源市承揽了很多大项目,都和他是政府城市规划顾问有关系,其收费标准均高于辽源市当地收费标准。王洪启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供述说,李华哲借助与自己是朋友的关系,与辽源市部分开发商取得联系,做小区的开发规划方案,挣了几百万。 2002年7月,在王洪启关照下,中江大厦建设用地遭强拆,给开发商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公司省了很多钱。 不悔罪 不能从轻处罚 四平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洪启在担任辽源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4.4643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在法庭审理时,王洪启避重就轻,仅供认受贿4万元和一块手表,否认其他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 (新华网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