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7月15日电(记者 柴燕菲 见习记者 赵晔娇)备受关注的王先龙(正厅级)一案出现戏剧性大逆转。近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 “贪污6311万元,受贿98万元,造成国企损失2.3亿多元”的指控,王先龙不仅一开口就大喊冤枉,还反复称此前的交代系“他人提示所致”。 王先龙是原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英特集团董事长。和他一起站在法庭上的还有,原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瑜明,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如朋,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张瑞祖。这4人均涉嫌贪污,王先龙同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此案也被社会评为“浙江建国以来第一经济大案。” 在连续三天马拉松似的的审理中,不仅王先龙翻供“三宗罪”,金如朋、张瑞祖也是不惜付出加刑的代价,执意推翻对王的有罪指控。一时间,郑瑜明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此案惟一的女性,郑瑜明在法庭上一直以“弱女子”自居,她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据悉,这样的大逆转让公诉人员多少有些措手不及,在半小时的休庭期内,他们一直在磋商。 第一罪:贪污300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项目、樟岙村项目,这两个村级工程是王先龙等四人翻船的第一条“阴沟”。 2003年8月,张瑞祖、金如朋与南山村签定了《联合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意向协议》。由于该项目需投入的资金量较大,当年9月,华龙公司决定与金、张二人设立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亚太),共同开发。 2005年3月,浙江亚太以251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项目38亩土地使用权,并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中华龙公司交纳1759万元。同年4月至11月,张瑞祖、金如朋拿到了共计2409万余元土地出让金,按返还比例,华龙公司应得1683万余元。 “为了瓜分这笔钱,根据王先龙的要求,金、郑、张等人都没有将土地出让金可以返还的情况向华龙公司班子成员介绍。而后,郑瑜明拿到了金如朋领来的220万元,并将其中的60万元分给王先龙。”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三才提出指控。 另一笔贪污款来自樟岙村村民安置用地综合开发项目。 “2006年3月24日,浙江亚太以1.11亿元的价格取得了樟岙村项目173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安置房回购款为8934万元。按返还比例,华龙公司应得4627.97万元。”检察员周三才同时指控称,为侵吞这笔钱,在报华龙公司报备之前,王先龙伙同金如朋、郑瑜明将合同中关于该款项的那一页剔除。“在3月-9月间,金如朋先后7次分给郑瑜明500万元,其中王先龙分得240万元。” 综合检察机关公诉,这两个项目,王先龙贪污300万元,郑瑜明贪污420万元,其余的5591万元均被金如朋、张瑞祖占有。 然而,在庭审中,王先龙一口咬定自己根本没有见过这300万。“直到被双规,我才知道有笔钱。按我的理解,无论是土地转让金还是安置房回购款,都是应该返还给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的。” “我把之前的220万土地转让金全部交给了郑瑜明,按她的说法,这笔钱会放入华龙公司的小金库。至于她有没有分钱给王先龙,我就不知道了。”金如朋同样翻供为王先龙说话,“2008年3月,张瑞祖曾告诉我,上报华龙公司的合同,其实是他和郑瑜明两人一起做的手脚。 ”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300万元赃款至今下落不明。 “这笔赃款的下落是证据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参与了案件的旁听,他告诉记者,买房也好,炒股也好,总该有个明确的去处。“从目前证据看,光有口供不足以证明罪名成立。” 第二罪:收取贿赂98万 王先龙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指控,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与浙江中矿实业联合发展公司(下称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等四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置业),运营杭州某房产项目。期间,王先龙接受了中矿公司工会赠予的5%的干股,并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该股权转到外甥名下。 2005年8月,在新东方置业的股权转让中,王先龙通过溢价转让方式获得溢价款98万元。“5%的干股不是白送的。2004年2月,我就以每股1.634的收购价,将155万元交给中矿公司工会,作为股本金。”王先龙解释到。 此外,检察机关也指控,2005年12月,浙江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害怕事情暴露的王先龙于是退还100万元(98万元+2万利息)。王先龙对此有异议:“这是因为浙江省纪委出台了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指的是《关于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考核和投资入股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进行自查,对不按规定的,应主动在2006年2月底前退还。 “王先龙的入股是普通的、正常的投资入股。根据纪委文件,投资入股只是一种轻微的违纪行为,不涉及刑事责任。况且,他也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纠正。因此,说是受贿极为勉强。”郑伟这样认为。 第三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指控称,2006年11月,持有华龙公司35%股份的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合作,并以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股份。王先龙明知华龙公司股份的价值高于8.66元,却以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阻扰石化建材集团董事会的收购决议。次年7月,浙联房产将股份卖给了王先龙拥有股份的余杭海欣投资公司,给石化建材集团造成23682.55万元的损失。 “8.66元的价格偏高,这是董事会比较倾向的全体意见。”王先龙当庭辩解。 记者了解到,经刑法修正案修订过的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例很少。这也使得该罪的判定没有固定模式可以借鉴。 在郑伟看来,“石化建材集团没有完成收购,就性质而言,最多只能说是没有把握住一次投资机会。这与滥用职权罪中要求的造成严重损失,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已经有七位刑法学博导教授曾就王先龙一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司法机关宜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办案的原则,重新核查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在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他们同时呼吁:越是大案,越要慎重。要把大案办成铁案,要避免大案成为冤假错案。 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本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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