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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捅两刀亡命三轮车 救治医院反成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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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7-14 11:57:34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7月14日讯 儿子被人刀捅致死,父母索求赔偿14万之余,也把赶往急救的医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理由是“迟延出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

    今日,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纠纷案在经过一波三折的上诉、再上诉后,最终尘埃落定,而被“牵连”在内的医院也被判无罪,“恢复清白身”。

    腰胸被捅两刀 小伙驾三轮逃生未果

    高密市拒城河镇莳戈庄村的村民于刚(

化名)和于芳(化名)之子小磊是被害者。施暴者林某因怀疑小磊曾抢劫其钱财,2005年10月10日下午,以租用小磊的三轮车为由,将小磊骗至平度市蓼兰镇葛家村自己家中,后林某持刀向小磊的右腰部、左胸部各捅一刀。

    而小磊被捅伤后,自己竟驾驶三轮车离开葛家,行至平度市蓼兰镇葛家村西200米处时从三轮车掉在地上。随后,平度市某医院120接到急救电话后,遂派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出诊急救,经抢救无效,小磊失血性休克死亡。

    索赔14万 医院“误诊”也被告上庭

    2006年,平度市某法院经过查明,判林某赔偿于刚(化名)、于芳(化名)死亡补偿金116120元、丧葬费9304.52元等共计141330.08元。并且认定林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随后,2006年9月于刚(化名)、于芳(化名)以林某没有支付能力及平度市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再承担至少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两人认为:“小磊的死亡原因不仅是犯罪人的原因造成的,接诊医院迟延出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也是造成小磊死亡的原因之一。”一审被法院驳回。

    再起诉 法医鉴定成关键

    一审宣判后,2008年于刚(化名)、于芳(化名)不服,再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平度市某医院承担至少50%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平度市某医院在答辩中,认为对小磊的抢救非常及时,所采取的抢救措施没有任何过失。小磊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后经法医鉴定,小磊系因被林某用锐器捅破腹腔脏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对小磊死亡原因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其他原因导致小磊的死亡。

    因此,市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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