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报告 1. 检查依据 1.1 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3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关于委托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函》(环核函[2007]5号)。
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以下简称“利民辐照厂”)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七里岗北。独立法人,公司目前拥有1台60Coγ辐照装置,主要从事辐射消毒灭菌和辐射加工工作。该单位于2006年9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国环辐证[00110]。许可范围为:使用Ⅰ类放射源。 3.检查概况 2009年5月19日,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织对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进行了本年度第1次例行监督检查。 4. 检查内容 4.1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4.2 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4.3 法规执行情况(放射源台帐、场所监测记录、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工作记录、个人剂量档案、人员培训情况等); 4.4 上次检查后的改进情况。 5. 检查结果 利民辐照厂的静态60Coγ辐照装置,设计装源量1.11×1016Bq(30万居里),目前约5.8×1015Bq(15.76万居里);主要用于辐射消毒灭菌及辐射加工服务等。对照“γ辐照装置例行监督检查表”: 5.1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的36项检查项目中,22项重点项目有5项不符合(剂量监测探头未与升降源联锁;断电不能自动降源;拉线开关在控制台上无信号显示;烟雾报警仪位置不合理;手动补水),其余项目基本符合要求;14项非重点项目有5项不符合(无指示人员出口的自发光牌;通风设施未与升降源联锁;贮源井水循环处理系统未运行;无人员通道门延时开门装置;无地震探测仪),其余项目基本符合要求; 5.2 管理制度的15项检查项目中,4项重点项目,有1项需完善(监测方案),其余项目基本符合要求;11项非重点项目,有3项不符合(无放射源管理制度;无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无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2项需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其余项目基本符合要求; 5.3 法规执行情况的各项检查项目中,3项不符合(放射源编码更改后,放射源台帐中仍使用原来的错误编码;水质监测项目不完整,缺少氯离子浓度,且电导率超标;仅有2008年第一季度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1项需完善 (未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其余项目基本符合要求; 5.4 上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已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贮源水井的水质进行监测,但水质检测项目仍不完整,缺少氯离子浓度;光电联锁在被触动后在控制台上有信号显示;工作人员已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复位按钮在启用后有信号显示。未整改的有:拉线开关被触动后在控制台上无信号显示;管理制度仍未按要求增加;此外,在放射性同位素安保检查时提出的4项整改要求(完善水处理系统,且水质监测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完善停电自动降源措施;改善降源开门系统;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均未改正。 6. 检查意见 经过本次监督检查,河南杞县利民辐照厂的辐照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你公司于2009年9月30前完成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内部管理的全面整改,并落实以下要求: 6.1 辐照室内剂量监测探头应与源升降联锁; 6.2 断电后应能自动降源; 6.3烟雾报警仪的位置应调整至能有效报警; 6.4拉线开关动作后在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显示; 6.5通风设施应与源升降联锁; 6.6贮源井水循环处理系统应按要求定期使用; 6.7核实并修改放射源台帐; 6.8 水质检测应按国家标准要求项目进行,在发现水质异常后,应循环处理直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9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对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6.10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6.11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009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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